裁判字號:臺灣宜蘭地方法院102年聲字第222號刑事裁定
裁判日期:民國102年06月07日
裁判案由:停止羈押
臺灣宜蘭地方法院刑事裁定102年度聲字第222號聲請人 董萬利 即被告選任辯護人 吳偉豪 律師上列聲請人因違反毒品危害防制條例案件,聲請具保停止羈押,本院裁定如下:
主文聲請駁回。
理由
一、聲請意旨略以:被告董萬利所涉犯行案情單純,並已坦承認罪,且本案證據均已調查完畢,應無串證或滅證之可能,實無繼續羈押之必要,又被告甫遭母喪,亟需處理治喪費用及事務,爰聲請具保停止羈押等語。
二、被告董萬利因違反毒品危害防制條例案件,於審理中經本院法官訊問後,認為被告涉犯毒品危害防制條例第4條第2項之罪,犯罪嫌疑重大,且所犯為最輕本刑5年以上有期徒刑之罪,實有相當理由足信有畏罪逃亡之高度可能性,非予羈押顯難進行審判,有羈押之必要,而裁定自民國101年7月20日起予以羈押,並自101年10月20日、101年12月20日、102年2月20日、102年4月20日起延長羈押。然查被告另犯毒品危害防制條例案件,經本院判處應執行有期徒刑6月確定,有本院101年度訴字第334號判決在卷可稽。而臺灣宜蘭地方法院檢察署檢察官則於102年6月5日起發交被告至法務部矯正署宜蘭監獄執行,並經本院於同日裁定撤銷羈押在案,此有該署檢察官102年執律字第1174號執行指揮書(甲)及本院101年度訴字第333號裁定各1份在卷可稽。是以,被告現已另案執行中,而非本院羈押中之被告,本院自無從審酌其聲請。從而,本件聲請為無理由,應予駁回。
三、依刑事訴訟法第220條,裁定如主文。中華民國102年6月7日
刑事第三庭審判長法官陳玉雲
法官卓怡君法官張育彰以上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
如不服本裁定,應於裁定送達後5日內,向本院提出抗告狀。(應附繕本)
書記官謝佩欣中華民國102年6月7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