裁判字號:臺灣基隆地方法院102年司促字第10705號民事其他文書
裁判日期:民國102年10月31日
裁判案由:支付命令
臺灣基隆地方法院支付命令102年度司促字第10705號債權人大眾商業銀行股份有限公司法定代理人 陳建平 債務人 黃雅萍 上列當事人間支付命令事件,本院裁定如下:
一、債務人應向債權人給付新臺幣壹拾肆萬柒仟肆佰零玖元,及自民國九十四年六月二十一日起至清償日止,按年息百分之十九點七一計算之利息,並賠償程序費用新臺幣伍佰元,否則應於本命令送達後二十日之不變期間內,向本院提出異議。
二、債權人請求之原因事實:
(一)債務人於民國(下同)93年10月15日向債權人請領國際信用卡使用,依約債務人即得於特約商店記帳消費,惟各月消費款應依債權人寄送之信用卡消費明細月結單所訂之日期及方式繳付帳款予債權人,如逾期未付即按年息百分之19.71計算遲延利息。
(二)查債務人自請領上述國際信用卡消費使用後,消費記帳合計新臺幣(下同)147,409元不為繳納,依約除應給付上項消費款外,另應給付自94年06月21日起至清償日止之利息迄未清償,履經催討均置之不理。
三、如債務人未於第一項期間內提出異議,本命令與確定判決有同一效力。
中華民國102年10月31日
民事庭司法事務官程志賓◎附註:
一、債權人、債務人如於事後遞狀請註明案號、股別。
二、案件一經確定,本院依職權逕行核發確定證明書,債權人毋庸另行聲請。