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士林地方法院105年度破更一字第1號民事裁定

裁判字號:臺灣士林地方法院105年破更一字第1號民事裁定

裁判日期:民國105年12月16日

裁判案由:宣告破產


臺灣士林地方法院民事裁定105年度破更一字第1號聲請人 翁樸釧 上列聲請人聲請宣告破產事件,本院裁定如下:
主文宣告翁樸釧破產。
選任 劉志鵬 律師為破產管理人。
申報債權之期間自即日起至民國一0六年一月十七日止。
第一次債權人會議定於民國一0六年一月十七日(星期二)下午二時三十分在本院第一法庭召開。
理由
一、按破產,對債務人不能清償債務者宣告之;破產,除另有規定外,得因債務人之聲請宣告之,破產法第57條、第58條第1項分別定有明文。
二、聲請意旨略以:聲請人積欠債權人國泰世華商業銀行等41人債務,共計新臺幣(以下未標明幣別者同)25億6,100萬2,
815元、美金807萬5,907元及日幣1,742萬5,240元,但聲請人之資產僅有土地及投資,價值共計4,369萬6,976元,聲請人之負債實已逾資產甚鉅,顯有不能清償債務之情形。又聲請人現有之財產仍足供構成破產財團及支付破產財團所需費用,而有破產之實益。為此,依破產法第57條、第58條第1項之規定,聲請宣告聲請人破產等語。
三、經查:依聲請人提出之債權人清冊及財產現況說明書內容所示(見本院103年度破字第2號卷第8-11頁、第154頁),其債權人有國泰世華商業銀行等41人,現存實際負債本金金額共計為25億6,100萬2,815元、美金807萬5,907元及日幣1,742萬5,240元;而聲請人雖主張其仍有價值4,369萬6,976元之土地及投資云云,惟其所有之新北市○○區○○段○○○○○○○○號土○○○區○○○段店子後小段110地號土地業經本院103年度司執字第68784號強制執行事件拍定在案;至臺北市○○區○○段0○段000地號土地亦於105年8月18日拍賣在案,此有該土地登記謄本及異動索引資料在卷可稽。另考諸聲請人所持有之數筆投資現有價值,可知其現存資產僅有512萬2,682元(詳如附表所示),足證聲請人之資產已不足清償所負債務。
四、綜上所述,聲請人確有資產不足清償債務之破產原因,且其債權人復有2人以上,而其所有資產經本院調查後,尚足以構成破產財團,用以清償破產財團費用及財團債務,具有宣告破產之實益。聲請人聲請宣告破產,經核於法尚無不合,應予准許。
五、爰依破產法第63條、第64條,裁定如主文。中華民國105年12月16日
民事第三庭法官黃莉莉以上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
本件裁定不得抗告(依院字第958號解釋)。
中華民國105年12月16日
書記官吳旻玲附表┌──┬──────┬────────────┬─────────┬──────────┐│編號│財產分類│財產項目(名稱)│土地面積持分/股數│財產現值金額│││││││├──┼──────┼────────────┼─────────┼──────────┤│一│不動產│新北市○○區○○段店子後│12平方公尺│297,600元(見本院卷││││小段118之1地號土地│全部│第89頁背面)│├──┼──────┼────────────┼─────────┼──────────┤│二│投資│惟達電股份有限公司│58,585股│0元(見卷附鑑定報告││││││第16頁)│├──┼──────┼────────────┼─────────┼──────────┤│三│投資│惟順投資企業股份有限公司│190股│518元(見卷附鑑定報││││││告第16頁)│├──┼──────┼────────────┼─────────┼──────────┤│四│投資│光通股份有限公司│337,290股│4,822,235元(依105年││││││5月31日調整後之每股││││││淨值14.297元計算)│├──┼──────┼────────────┼─────────┼──────────┤│五│投資│匯穎投資股份有限公司│7股│554元(見卷附鑑定報││││││告第16頁)│├──┼──────┼────────────┼─────────┼──────────┤│六│投資│中華開發金融控股股份有限│223股│1,775元(依105年9月││││公司││21日收盤價7.96元計算││││││)│├──┼──────┼────────────┼─────────┼──────────┤│七│投資│瑞祥開發投資股份有限公司│714股│0元(見卷附鑑定報告││││││第16頁)│├──┴──────┴────────────┼─────────┴──────────┤│合計│5,122,682元│└──────────────────────┴────────────────────┘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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