裁判字號:臺灣基隆地方法院102年交重附民字第2號刑事裁定
裁判日期:民國102年10月31日
裁判案由:損害賠償
臺灣基隆地方法院刑事附帶民事訴訟裁定
102年度交重附民字第2號原告 鄭至亨 兼上一法定代理人 張麗玉 訴訟代理人 詹振寧 律師被告 王金養 上列被告因本院102年度交易字第90號過失重傷害案件,經原告等提起請求損害賠償之附帶民事訴訟,因事件內容繁雜,非經長久之時日,不能終結其審判,爰依刑事訴訟法第504條第1項前段,將本件附帶民事訴訟事件移送本院民事庭,特此裁定。
中華民國102年10月31日
刑事第四庭審判長法官鄭景文
法官鄭虹真法官施添寶以上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
本件裁定不得抗告。
中華民國102年10月31日
書記官施鴻均