士林簡易庭100年度士勞小字第12號民事判決

臺灣士林地方法院小額民事判決   100年度士勞小字第12號
原   告  林炤均
訴訟代理人  林朝松
被   告 寰訊科技顧問股份有限公司
法定代理人  顏如山
      毛向炘
      鍾欽郎
上列當事人間請求給付薪資事件,本院於民國100年9月8日言詞
辯論終結,判決如下:
主文
被告應給付原告新臺幣肆萬壹仟叁佰捌拾叁元,及自民國一百年
八月二十三日起至清償日止,按週年利率百分之五計算之利息。
訴訟費用新臺幣壹仟元由被告負擔。
本判決得假執行。
理由要領
一、被告經合法通知無正當理由未於言詞辯論期日到場,亦未提
出書狀作何聲明、陳述,核無民事訴訟法第386條各款所列
情形,爰依原告聲請,由其一造辯論而為判決。
二、原告起訴主張:原告原任職於被告公司,因被告積欠原告民
國95年8月、9月及10月之薪資,共計新台幣(下同)41,383
元,原告遂於95年10月12日依勞動基準法第14條第1項第5款
不經預告終止契約,並辦理離職。為此,爰依僱傭契約之法
律關係,請求被告給付薪資41,383元,及自起訴狀繕本送達
被告最後一位法定代理人之翌日(即100年8月23日)起至清
償日止,按年息百分之5計算之利息。
三、原告主張之事實,業據其提出離職證明書、薪資積欠證明單
等影本為證,被告經合法通知未於言詞辯論期日到場爭執,
亦未提出書狀為任何聲明或陳述,堪認原告主張屬實。從而
,原告依僱傭契約之法律關係,請求被告為如本判決主文第
一項所示之給付,為有理由,應予准許。
四、本件係就民事訴訟法第436條之8第1項適用小額程序所為
被告敗訴之判決,依同法第436條之20規定,應依職權宣告
假執行,並依職權確定訴訟費用額為新台幣1,000元(第一
審裁判費),應由被告負擔。
中華民國100年9月27日
士林簡易庭法官李建忠
以上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如不服本判決,應於送達後20日內,向本院提出上訴狀並應記載
上訴理由,表明關於原判決所違背之法令及其具體內容與依訴訟
資料可認為原判決有違背法令之具體事實,如於本判決宣示後送
達前提起上訴者,應於判決送達後20日內補提上訴理由書(須附
繕本)。
中華民國100年9月27日
書記官鄭雅仁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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