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中簡易庭100年度中簡字第1631號民事判決

臺灣臺中地方法院民事判決     100年度中簡字第1631號
法定代理人  廖林金蘭
訴訟代理人  廖顯毅
法定代理人  陳許滿
訴訟代理人  陳耕南
上列當事人間請求給付貨款事件,本院於民國100年9月14日言
詞辯論終結,判決如下:
主文
被告應給付原告新臺幣壹拾貳萬柒仟捌佰零捌元,及自民國100
年7月7日起至清償日止按週年利率5%計算之利息。
訴訟費用新臺幣壹仟叁佰叁拾元由被告負擔。
本判決得假執行。但被告以新臺幣壹拾貳萬柒仟捌佰零捌元為原
告預供擔保,得免為假執行。
事實及理由
一、原告主張:被告於民國99年10月25日向原告訂購黑皮鐵(
外徑70、數量5千顆左右、長度24mm、1017號鐵材)一批
,已依約交付,被告尚積欠價款新台幣(下同)127,808元
,屢經催索,迄未給付。原告向被告收款時,被告卻稱原告
所送之貨品係熱鍛用之材料,與其所需冷鍛用之材質不符,
惟原告已依被告所訂鐵材交付,至於被告之使用目的與原告
無關。況被告訂貨前告知要送到佑江工業股份有限公司(下
稱佑江公司),原告主動告知據原告所知佑江公司專門處理
冷鍛材料,請被告考慮清楚,後來被告來電說已和佑江公司
講好,不會有問題,仍決定訂貨,所以訂購單才加註「不負
責加工過程結果」。 爰依 買賣契約請求貨款等語。並聲明:
如主文所示。
二、被告抗辯:被告向原告訂購黑皮鐵係要冷鍛材料,要送至專
業冷鍛廠佑江公司,但原告送至佑江公司的材料屬熱鍛材料
,經佑江公司先試加工樣品後,品質無法達到佑江公司要求
,被告要求原告更換材料,原告說模具如何更改即能達到要
求,但原告提議之修改方法不妥,冷熱鍛造模具有別、成品
優劣不同,被告損失一個客戶又賠上信譽,乃原告內部管理
缺失,原告請求貨款並無理由等語。並聲明:原告之訴駁回
。如受不利判決,願供擔保請准宣告免為假執行。
三、法院之判斷:
㈠按當事人就標的物及其價金互相同意時,買賣契約即為成立
。且買受人對於出賣人,有交付約定價金及受領標的物之義
務。民法第345條第2項、第367條分別定有明文。
㈡原告主張被告向其訂貨且積欠貨款之事實,已據提出與所述
相符之訂購單為證,被告對於原告主張之此部分事實亦予自
認,堪信原告之主張為真實。被告雖抗辯伊訂購冷鍛材料,
然兩造之訂購單(即原證一)並無此項記載,僅載明:「黑
皮鐵1017,70×24長,5000只左右」、「保證其外徑、長度
及材質,不負責其後的加工過程結果」等語,核與原告所述
相符。至於被告謂原要訂購之1015號黑皮鐵屬冷鍛材質等情
,然原告 陳明 :1015號、1017號均有冷鍛及熱鍛用,除非特
別指定,不然均為熱鍛用,冷鍛較貴,一公斤差價約4元,
以本件訂購數量而言,一顆價差約3元等語。而被告自陳從
業經驗約5、6年,一向使用冷鍛材質,其就冷、熱鍛材料
之價差,應不致毫無所知,則被告苟就系爭買賣標的物應可
供冷鍛使用,自應要求原告於契約內容載明,否則難認原告
交付之買賣標的物有瑕疵。此外,被告並陳明其抗辯材料不
符兩造約定效用或品質,而有瑕疵乙節,無法提出證據等語
。則被告就其抗辯既未提出相符之事證,其據此拒付貨款,
尚無可採。
㈢從而,原告依據買賣之法律關係,請求被告清償貨款127,80
8元,及自起訴狀繕本送達翌日即100年7月7日起至清償
日止按週年利率5%計算之利息,於法洵無不合,應予准許。
㈣本件係就民事訴訟法第427條第1項訴訟適用簡易程序所為
被告敗訴之判決,爰依職權宣告假執行。惟被告陳明願供擔
保,請求宣告免為假執行,亦無不合,爰酌定相當擔保金額
准許之。
四、訴訟費用負擔之依據:民事訴訟法第78條。
中華民國100年9月26日
臺灣臺中地方法院臺中簡易庭
法官林慧貞
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如對本判決上訴,須於判決送達後20日內向本院提出上訴狀。
中華民國100年9月26日
書記官

更多裁判書