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臺北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100年度北簡字第5132號
即 原 告 廖六堃
廖江秋琴
廖羿婷
廖翊雯
法定代理人 廖俊凱
周慈怡
原 告 廖浩澂
廖仁禾
法定代理人 廖書賢
訴訟代理人 林安紜
上列上訴人與被上訴人威豐旅行社股份有限公司間請求損害賠償
等事件,上訴人對於中華民國100年9月6日本院第一審判決,提
起第二審上訴,查本件訴訟標的金額為新臺幣61,200元,應徵第
二審裁判費新臺幣1,500元未據上訴人繳納,茲依民事訴訟法第
436之1第3項、第442條第2項前段規定,限該上訴人於收受本裁
定送達後5日內逕向本庭(臺北市○○○路○段○○○巷○號)如數
補繳,逾期不繳,駁回其上訴,特此裁定。
中 華 民 國 100 年 9 月 26 日
臺灣臺北地方法院臺北簡易庭
法 官 李美燕
上列為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本裁定不得抗告。
中 華 民 國 100 年 9 月 26 日
書記官 曾東竣