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北簡易庭100年度北簡字第5132號民事裁定

臺灣臺北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100年度北簡字第5132號
即 原 告   廖六堃
        廖江秋琴
        廖羿婷
        廖翊雯
法定代理人   廖俊凱
        周慈怡
原   告   廖浩澂
        廖仁禾
法定代理人   廖書賢
訴訟代理人   林安紜
上列上訴人與被上訴人威豐旅行社股份有限公司間請求損害賠償
等事件,上訴人對於中華民國100年9月6日本院第一審判決,提
起第二審上訴,查本件訴訟標的金額為新臺幣61,200元,應徵第
二審裁判費新臺幣1,500元未據上訴人繳納,茲依民事訴訟法第
436之1第3項、第442條第2項前段規定,限該上訴人於收受本裁
定送達後5日內逕向本庭(臺北市○○○路○段○○○巷○號)如數
補繳,逾期不繳,駁回其上訴,特此裁定。
中  華  民  國 100  年  9  月  26  日
           臺灣臺北地方法院臺北簡易庭
                 法 官 李美燕
上列為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本裁定不得抗告。
中  華  民  國 100  年  9  月  26  日
                 書記官 曾東竣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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