裁判字號:臺灣基隆地方法院97年基小字第2456號民事裁定
裁判日期:民國97年11月28日
裁判案由:給付借款
臺灣基隆地方法院民事裁定97年度基小字第2456號原告華南商業銀行股份有限公司法定代理人甲○○訴訟代理人 許方 如
郭國強 被告乙○○上列當事人間請求給付借款事件,本院裁定如下:
主文本件移送臺灣高雄地方法院。
理由
一、按訴訟之全部或一部,法院認為無管轄權者,依原告聲請或依職權以裁定移送於其管轄法院,民事訴訟法第28條第1項定有明文。
二、本件被告住所地係在高雄市○○街○○○號7樓之7,有被告最新戶籍謄本在卷可稽,依民事訴訟法第1條第1項前段之規定,自應由臺灣高雄地方法院管轄。玆原告向無管轄權之本院起訴,顯係違誤。
三、原告聲請將本件移送於該管轄法院,應予准許。
四、依首開法條裁定如主文。中華民國97年11月28日
基隆簡易庭法官王翠芬以上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如對本裁定抗告,應於本裁定送達後10日內,向本院提出抗告狀,並繳納抗告費新臺幣1000元,抗告於本院合議庭。
中華民國97年11月28日
書記官林建清