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高等法院89年度重上更(四)字第110號刑事裁定

裁判字號:臺灣高等法院89年重上更(四)字第110號刑事裁定

裁判日期:民國90年08月30日

裁判案由:殺人等


臺灣高等法院刑事裁定八十九年度重上更(四)字第一一О號
上訴人即被告丙○○選任辯護人 莊守禮 上訴人即被告乙○○指定辯護人本院甲○辯護人右列被告因殺人等上訴案件,本院裁定如左:
主文丙○○、乙○○羈押期間,均自民國九十年九月八日起,延長貳月。
理由
一、上訴人即被告丙○○、乙○○前經本院認為所犯為死刑、無期徒刑或最輕本刑為五年以上有期徒刑之罪,有刑事訴訟法第一百零一條第一項第一款、第三款之情形,非予羈押顯難進行審判,於民國八十九年六月八日執行羈押,至民國八十九年九月七日,三個月羈押期間屆滿,自民國八十九年九月八日起第一次延長羈押二月,自民國八十九年十一月八日起第二次延長羈押二月,自民國九十年一月八日起第三次延長羈押二月,自民國九十年三月八日起第四次延長羈押二月,自民國九十年五月八日起第五次延長羈押二月,自民國九十年七月八日起第六次延長羈押二月,至民國九十年九月七日,羈押期間又即將屆滿。
二、茲本院以前項原因依然存在,認有繼續羈押之必要,著自民國九十年九月八日起再次延長羈押二月。爰依刑事訴訟法第一百零八條第一項、第二項裁定如主文。中華民國九十年八月三十日
臺灣高等法院刑事第二十一庭
審判長法官葉騰瑞
法官莊明彰法官黃國忠右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
如不服本裁定應於收受送達後五日內向本院提出抗告書狀。
書記官劉貞達中華民國九十年八月三十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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