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臺北地方法院89年度訴字第4449號民事裁定

裁判字號:臺灣臺北地方法院89年訴字第4449號民事裁定

裁判日期:民國90年08月14日

裁判案由:確認貸款關係不存在


臺灣臺北地方法院民事裁定八十九年度訴字第四四四九號
原告乙○○法定代理人丙○○訴訟代理人甲○○右當事人間請求確認貸款關係不存在事件,本院裁定如左:
主文本件應再開言詞辯論,並指定民國九十年九月四日上午十時五十分,在本院第二十五法庭行言詞辯論。
中華民國九十年八月十四日
民事第六庭法官陳秀貞右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本件不得抗告中華民國九十年八月二十一日~B書記官林秀妙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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