裁判字號:臺灣高雄地方法院98年訴字第1836號民事裁定
裁判日期:民國99年09月07日
裁判案由:第三人異議之訴
臺灣高雄地方法院民事裁定98年度訴字第1836號上訴人宜蓮企業有限公司法定代理人 張培元 被上訴人 闕興旺 上訴人與被上訴人間請求第三人異議之訴事件,上訴人對於中華民國99年8月9日本院第一審判決,提起上訴。查本件訴訟標的金(價)額核定為新台幣1,000,000元,應繳裁判費為新台幣16,350元,未據上訴人繳納,茲依民事訴訟法第442條第2項前段規定,限上訴人於本裁定送達後七日內,逕向本院補繳,逾期不繳,即駁回上訴,特此裁定。
中華民國99年9月7日
民事第四庭法官陳樹村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本裁定不得抗告。
中華民國99年9月7日
書記官葉姿敏