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臺北地方法院94年度勞訴字第9號民事判決

裁判字號:臺灣臺北地方法院94年勞訴字第9號民事判決

裁判日期:民國94年05月06日

裁判案由:給付薪資等


臺灣臺北地方法院民事判決94年度勞訴字第9號原告F○○
G○○
一樓丙○○
六號K○○
二號癸○○
七之二號L○○
號黃○○
號巳○○宇○○
三十五號子○○
三巷十號R○○
六巷十六己○○乙○○X○○
十三號P○○
一號六樓卯○○E○○
八號戌○○
六0四號T○○
四號戊○○
號庚○○
三樓C○○辛○○
十一號V○○
二I○○
六弄四號辰○○
五號b○○
號U○○天○○
五樓c○○
十七巷四未○○B○○
號酉○○
三號丁○○
號亥○○
十八巷二玄○○
號寅○○
六之十一地○○Q○○宙○○
號S○○
二十六號O○○
巷二號丑○○
八一巷十甲○○A○○M○○
二號D○○午○○
九六號一N○○Y○○
十號J○○H○○W○○
六號兼共同訴訟代理人壬○○共同複代理人 廖宜祥 律師(兼共同送達代收人)被告a○○○○份有限公司法定代理人申○○
十樓特別代理人 蘇衍維 律師
李岳霖 律師右一人複代理人 楊宗翰 律師上列當事人間請求給付薪資等事件,本院於民國九十四年四月十九日言詞辯論終結,判決如下:
主文被告應給付原告各如附表1請求金額欄所示金額,及均自民國九十四年三月八日起至清償日止,按週年利率5%計算之利息。
訴訟費用由被告負擔。
本判決於原告各以如附表1供擔保金額欄所示金額供擔保後,得假執行。但被告如以附表1各原告請求金額欄所示金額為各原告預供擔保後,得免為假執行。
事實及理由
一、本件原告起訴時,被告a○○○○份有限公司(下稱雙喜公司)之法定代理人申○○已於民國92年8月23日死亡,而雙喜公司之其他董事 鄭台侖 、子○○、Z○○及監察人 廖明禮趙小英 等人復均已辭任雙喜公司董、監事職務,董事T○○、Z○○、子○○與該公司間復有薪資及資遣費等糾紛,而致被告無法定代理人,為恐延遲訴訟將使原告等人受損,因此併聲請本院選任雙喜公司之特別代理人。案經臺北市律師公會推薦蘇衍維律師及李岳霖律師二人,經本院審核後認蘇衍維律師及李岳霖律師均已執業多年,均適合為被告雙喜公司之特別代理人,而於94年2月21日裁定選任其二人為雙喜公司之特別代理人在案,合先敘明。
二、原告主張:其等均係被告雙喜公司之員工,惟雙喜公司自92年8月下半期即92年8月17日起至92年11月30日止,均未給付其等薪資,現積欠其等各如附表2所示之薪資,且被告雙喜公司業於92年12月5日辦理歇業註銷工廠登記,其等自得依法終止僱傭契約,爰依勞動基準法之規定及僱傭契約關係,請求被告如數給付其等各如附表2所示終止僱傭契約前積欠之薪資等語。並聲明:除假執行擔保金額外,如主文第一項所示。
三、被告則以:被告公司目前歇業,無法找到負責人員。薪資總表的部份請求傳喚製作表格的人員,證明計算基礎沒有錯等語,資為抗辯。並聲明:(一)原告之訴及假執行之聲請均駁回。(二)如受不利之判決,願提供擔保請准宣告免為假執行。
四、得心證之理由:
(一)原告主張之事實,已據其提出與所述相符之雙喜公司92年8月下半期及92年9月份至92年11月份止之薪資表4份、a○○○○份有限公司8/17-11/30薪資表5件及a○○○○份有限公司八十九年度年報1件為證(見本院臺北簡易庭九十三年度北勞調字第一四三號卷第41至72頁及本院卷第104至113頁),復經訊據證人即原任被告雙喜公司董事之Z○○到庭證稱以:「問:提示八月下旬、九月、十月、十一月薪資表,上面有證人及被告公司的印章,是否都是證人自己蓋章?答:這是中信股份有限公司答應要給付這筆薪資,這家公司是我們的法人股東,所以我才會蓋章。
這是法人股東答應要給的薪資沒有錯,這是會計製表,我有審核過。」、「問:審核的時候如何確認金額沒有錯?答:是依據他們的簽到卡。」、「問:薪資如何給付?答:匯入員工在第一銀行的帳戶。」「問:八月份以前薪資是否正常發放?答:負責人意外死亡後,是用倉庫裡面的貨去賣,有部分用現金給員工。之前都是匯到戶頭裡面。
」、「問:被告公司是以哪一個金融機構匯款?答:是第一銀行頭份分行。」、「問:證人蓋章的時候擔任的職務?答:副總經理。」、「問:針對原告提出的證物正本,上面的金額有無意見?答:上面我有核章的部份,是有依據當時的出勤紀錄核對。」、「問:提示被告公司八十九年度年報,證人是否從八十九年至公司結束都是被告公司的副總?年報是否真正?答:我是擔任副總,但是對於年報因為時間太久我不清楚是否真正。」等語,互核相符。
而兩造對證人之證述均表示無意見(見本院卷第94至96頁),足認原告之主張為可採信。
(二)按報酬應依約定之期限給付之;無約定者,依習慣;無約定亦無習慣者,依左列之規定:一報酬分期計算者,應於每期屆滿時給付之。二報酬非分期計算者,應於勞務完畢時給付之。民法第486條定有明文。遲延之債務,以支付金錢為標的者,債權人得請求依法定利率計算之遲延利息。同法第233條第1項前段亦有明定。又工資之給付,應以法定通用貨幣為之。但基於習慣或業務性質,得於勞動契約內訂明一部以實物給付之。工資之一部以實物給付時,其實物之作價應公平合理,並適合勞工及其家屬之需要。
工資應全額直接給付勞工。但法令另有規定或勞雇雙方另有約定者,不在此限。勞動基準法第22條亦定有明文。查,被告雙喜公司既尚積欠原告各如附表2所示各月份薪資,未依約給付,原告自得基於僱傭契約及勞動基準法之規定,請求被告給付薪資。
(三)從而,原告主張依據勞動基準法之規定及僱傭契約關係,請求被告給付其等各如附表1原告讓求金額欄所示之薪資,並均加計自起訴狀繕本送達被告翌日即以送達被告之特別代理人之翌日即九十四年三月八日起至清償日止,按週年利率5%計算之利息,均為有理由,應予准許。
五、假執行及免假執行之宣告:兩造均陳明願供擔保,請求宣告假執行及免為假執行,經核均無不合,茲分別酌定相當之擔保金額,併予以准許。
六、因本案事證已臻明確,兩造其餘主張陳述及所提之證據,均毋庸再予審酌,且證人Z○○已經表示原告請求之金額均已經其核對出勤紀錄無誤,自無必要再命原告提出帳戶往來明細以供核對。均附此敘明。
七、訴訟費用負擔之依據:民事訴訟法第78條。中華民國94年5月6日
勞工法庭法官張明輝以上正本係照原本作成如對本判決上訴,須於判決送達後20日內向本院提出上訴狀中華民國94年5月6日
法院書記官周其祥附錄:
民事訴訟法第392條法院得宣告非經原告預供擔保,不得為假執行。
法院得依聲請或依職權,宣告被告預供擔保,或將請求標的物提存而免為假執行。
依前項規定預供擔保或提存而免為假執行,應於執行標的物拍定、變賣或物之交付前為之。
附表1:原告請求金額及供擔保金額(單位:新台幣元)┌───┬─────┬────────┬────────┐│編號│原告│請求金額│供擔保金額│├───┼─────┼────────┼────────┤│01│F○○│140,000│47,000│├───┼─────┼────────┼────────┤│02│G○○│88,725│30,000│├───┼─────┼────────┼────────┤│03│丙○○│77,735│26,000│├───┼─────┼────────┼────────┤│04│K○○│36,510│13,000│├───┼─────┼────────┼────────┤│05│癸○○│32,985│11,000│├───┼─────┼────────┼────────┤│06│L○○│65,390│22,000│├───┼─────┼────────┼────────┤│07│黃○○│125,125│42,000│├───┼─────┼────────┼────────┤│08│巳○○│99,567│34,000│├───┼─────┼────────┼────────┤│09│宇○○│85,753│29,000│├───┼─────┼────────┼────────┤│10│子○○│118,300│40,000│├───┼─────┼────────┼────────┤│11│R○○│85,700│29,000│├───┼─────┼────────┼────────┤│12│己○○│43,360│15,000│├───┼─────┼────────┼────────┤│13│乙○○│127,338│43,000│├───┼─────┼────────┼────────┤│14│X○○│110,884│37,000│├───┼─────┼────────┼────────┤│15│P○○│82,302│28,000│├───┼─────┼────────┼────────┤│16│卯○○│87,876│30,000│├───┼─────┼────────┼────────┤│17│E○○│89,408│30,000│├───┼─────┼────────┼────────┤│18│戌○○│82,302│28,000│├───┼─────┼────────┼────────┤│19│T○○│161,620│54,000│├───┼─────┼────────┼────────┤│20│戊○○│91,685│31,000│├───┼─────┼────────┼────────┤│21│庚○○│147,512│50,000│├───┼─────┼────────┼────────┤│22│C○○│129,442│44,000│├───┼─────┼────────┼────────┤│23│辛○○│123,152│42,000│├───┼─────┼────────┼────────┤│24│V○○│122,304│41,000│├───┼─────┼────────┼────────┤│25│I○○│96,404│33,000│├───┼─────┼────────┼────────┤│26│辰○○│140,974│47,000│├───┼─────┼────────┼────────┤│27│b○○│103,700│35,000│├───┼─────┼────────┼────────┤│28│U○○│109,050│37,000│├───┼─────┼────────┼────────┤│29│天○○│89,013│30,000│├───┼─────┼────────┼────────┤│30│c○○│109,000│37,000│├───┼─────┼────────┼────────┤│31│未○○│87,446│30,000│├───┼─────┼────────┼────────┤│32│B○○│87,576│30,000│├───┼─────┼────────┼────────┤│33│酉○○│87,576│30,000│├───┼─────┼────────┼────────┤│34│丁○○│79,126│27,000│├───┼─────┼────────┼────────┤│35│亥○○│87,496│30,000│├───┼─────┼────────┼────────┤│36│玄○○│89,616│30,000│├───┼─────┼────────┼────────┤│37│寅○○│87,976│30,000│├───┼─────┼────────┼────────┤│38│地○○│37,520│13,000│├───┼─────┼────────┼────────┤│39│Q○○│111,784│38,000│├───┼─────┼────────┼────────┤│40│宙○○│40,070│14,000│├───┼─────┼────────┼────────┤│41│S○○│65,726│22,000│├───┼─────┼────────┼────────┤│42│O○○│110,870│37,000│├───┼─────┼────────┼────────┤│43│丑○○│38,345│13,000│├───┼─────┼────────┼────────┤│44│甲○○│117,344│40,000│├───┼─────┼────────┼────────┤│45│A○○│38,945│13,000│├───┼─────┼────────┼────────┤│46│M○○│113,004│38,000│├───┼─────┼────────┼────────┤│47│D○○│117,774│40,000│├───┼─────┼────────┼────────┤│48│午○○│96,880│33,000│├───┼─────┼────────┼────────┤│49│N○○│117,924│40,000│├───┼─────┼────────┼────────┤│50│Y○○│106,690│36,000│├───┼─────┼────────┼────────┤│51│J○○│110,450│37,000│├───┼─────┼────────┼────────┤│52│H○○│89,036│30,000│├───┼─────┼────────┼────────┤│53│W○○│152,109│51,000│├───┼─────┼────────┼────────┤│54│壬○○│93,994│32,000│├───┴─────┼────────┼────────┤│總計│5,168,393│1,749,000│└─────────┴────────┴────────┘
附表2:原告所請求92年8月17日至92年11月各月份薪資金額(單
位:新台幣元)┌──┬───┬────┬────┬────┬────┬────┐│編號│原告│92年8月│92年9月│92年10月│92年11月│合計│├──┼───┼────┼────┼────┼────┼────┤│01│F○○│20,000│40,000│40,000│40,000│140,000│├──┼───┼────┼────┼────┼────┼────┤│02│G○○│12,675│25,350│25,350│25,350│88,725│├──┼───┼────┼────┼────┼────┼────┤│03│丙○○│7,909│22,820│23,826│23,180│77,735│├──┼───┼────┼────┼────┼────┼────┤│04│K○○│12,220│24,290│0│0│36,510│├──┼───┼────┼────┼────┼────┼────┤│05│癸○○│10,945│22,040│0│0│32,985│├──┼───┼────┼────┼────┼────┼────┤│06│L○○│9,425│18,450│19,065│18,450│65,390│├──┼───┼────┼────┼────┼────┼────┤│07│黃○○│17,875│35,750│35,750│35,750│125,125│├──┼───┼────┼────┼────┼────┼────┤│08│巳○○│14,050│28,577│28,840│28,100│99,567│├──┼───┼────┼────┼────┼────┼────┤│09│宇○○│12,040│24,877│24,756│24,080│85,753│├──┼───┼────┼────┼────┼────┼────┤│10│子○○│16,900│33,800│33,800│33,800│118,300│├──┼───┼────┼────┼────┼────┼────┤│11│R○○│12,250│24,500│24,500│24,500│85,700│├──┼───┼────┼────┼────┼────┼────┤│12│己○○│10,225│20,450│12,685│0│43,360│├──┼───┼────┼────┼────┼────┼────┤│13│乙○○│16,938│36,800│36,800│36,800│127,338│├──┼───┼────┼────┼────┼────┼────┤│14│X○○│15,260│32,170│31,734│31,720│110,884│├──┼───┼────┼────┼────┼────┼────┤│15│P○○│12,155│23,010│24,327│22,810│82,302│├──┼───┼────┼────┼────┼────┼────┤│16│卯○○│12,365│24,780│25,701│25,030│87,876│├──┼───┼────┼────┼────┼────┼────┤│17│E○○│12,670│25,340│26,058│25,340│89,408│├──┼───┼────┼────┼────┼────┼────┤│18│戌○○│12,155│23,010│24,327│22,810│82,302│├──┼───┼────┼────┼────┼────┼────┤│19│T○○│20,620│47,000│47,000│47,000│161,620│├──┼───┼────┼────┼────┼────┼────┤│20│戊○○│11,240│26,650│27,195│26,600│91,685│├──┼───┼────┼────┼────┼────┼────┤│21│庚○○│19,412│42,700│42,700│42,700│147,512│├──┼───┼────┼────┼────┼────┼────┤│22│C○○│18,355│36,710│37,667│36,710│129,442│├──┼───┼────┼────┼────┼────┼────┤│23│辛○○│17,455│34,910│35,877│34,910│123,152│├──┼───┼────┼────┼────┼────┼────┤│24│V○○│17,335│34,670│35,629│34,670│122,304│├──┼───┼────┼────┼────┼────┼────┤│25│I○○│13,660│27,320│28,104│27,320│96,404│├──┼───┼────┼────┼────┼────┼────┤│26│辰○○│18,547│40,800│40,800│40,800│140,974│├──┼───┼────┼────┼────┼────┼────┤│27│b○○│14,300│29,850│29,750│29,800│103,700│├──┼───┼────┼────┼────┼────┼────┤│28│U○○│15,950│30,600│32,100│30,400│109,050│├──┼───┼────┼────┼────┼────┼────┤│29│天○○│15,485│30,720│32,079│10,729│89,013│├──┼───┼────┼────┼────┼────┼────┤│30│c○○│15,050│31,350│31,300│31,300│109,000│├──┼───┼────┼────┼────┼────┼────┤│31│未○○│11,990│25,230│25,046│25,180│87,446│├──┼───┼────┼────┼────┼────┼────┤│32│B○○│12,365│24,480│25,701│25,030│87,576│├──┼───┼────┼────┼────┼────┼────┤│33│酉○○│12,365│24,480│25,701│25,030│87,576│├──┼───┼────┼────┼────┼────┼────┤│34│丁○○│11,215│22,430│23,051│22,430│79,126│├──┼───┼────┼────┼────┼────┼────┤│35│亥○○│12,890│24,480│25,846│24,280│87,496│├──┼───┼────┼────┼────┼────┼────┤│36│玄○○│13,190│25,080│26,466│24,880│89,616│├──┼───┼────┼────┼────┼────┼────┤│37│寅○○│12,065│25,380│25,201│25,330│87,976│├──┼───┼────┼────┼────┼────┼────┤│38│地○○│12,590│24,930│0│0│37,520│├──┼───┼────┼────┼────┼────┼────┤│39│Q○○│15,760│31,570│32,634│31,820│111,784│├──┼───┼────┼────┼────┼────┼────┤│40│宙○○│13,790│26,280│0│0│40,070│├──┼───┼────┼────┼────┼────┼────┤│41│S○○│12,515│26,280│26,931│0│65,726│├──┼───┼────┼────┼────┼────┼────┤│42│O○○│16,325│31,350│32,045│31,150│110,870│├──┼───┼────┼────┼────┼────┼────┤│43│丑○○│12,365│25,980│0│0│38,345│├──┼───┼────┼────┼────┼────┼────┤│44│甲○○│16,235│33,720│33,719│33,670│117,344│├──┼───┼────┼────┼────┼────┼────┤│45│A○○│13,415│25,530│0│0│38,945│├──┼───┼────┼────┼────┼────┼────┤│46│M○○│15,935│31,920│32,979│32,170│113,004│├──┼───┼────┼────┼────┼────┼────┤│47│D○○│16,610│33,270│34,374│33,520│117,774│├──┼───┼────┼────┼────┼────┼────┤│48│午○○│13,325│27,900│27,805│27,850│96,880│├──┼───┼────┼────┼────┼────┼────┤│49│N○○│17,210│33,120│34,674│32,920│117,924│├──┼───┼────┼────┼────┼────┼────┤│50│Y○○│14,725│30,700│30,615│30,650│106,690│├──┼───┼────┼────┼────┼────┼────┤│51│J○○│16,150│31,000│32,500│30,800│110,450│├──┼───┼────┼────┼────┼────┼────┤│52│H○○│12,215│25,680│25,511│25,630│89,036│├──┼───┼────┼────┼────┼────┼────┤│53│W○○│20,109│44,000│44,000│44,000│152,109│├──┼───┼────┼────┼────┼────┼────┤│54│壬○○│12,860│27,370│26,844│26,920│93,994│└──┴───┴────┴────┴────┴────┴────┘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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