裁判字號:臺灣臺中地方法院98年勞訴字第50號民事裁定
裁判日期:民國98年10月06日
裁判案由:確認僱傭關係存在等
臺灣臺中地方法院民事裁定98年度勞訴字第50號上訴人即被告台中商業銀行股份有限公司法定代理人乙○○上訴人與被上訴人丙○○、甲○○因98年度勞訴字第50號確認僱傭關係存在等事件上訴人提起上訴到院,查本件訴訟標的金(價)額為新臺幣5,400,756元,應徵第二審裁判費新台幣81,838元未據上訴人繳納,茲依民事訴訟法第442條第2項規定,限該上訴人於收受本裁定後5日內如數向本院繳納,毋得延誤,逾期即駁回其上訴,特此裁定。
中華民國98年10月6日
民事第三庭法官林慧貞正本係照原本作成不得抗告中華民國98年10月6日
書記官