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高雄地方法院104年度司促字第15546號民事其他文書

裁判字號:臺灣高雄地方法院104年司促字第15546號民事其他文書

裁判日期:民國104年05月05日

裁判案由:支付命令


臺灣高雄地方法院支付命令104年度司促字第15546號債權人台灣之星電信股份有限公司法定代理人 趙國帥 債務人 黃丹妮
一、債務人應向債權人清償新臺幣貳萬肆仟叁佰伍拾伍元,及自支付命令送達翌日起至清償日止,按週年利率百分之五計算之利息,並賠償督促程序費用新臺幣伍佰元,否則應於本命令送達後二十日之不變期間內,向本院提出異議。
二、債權人請求之原因事實:緣債務人於103/3/24向聲請人申請租用行動電話門號:00000000000000000000使用至104/4/8止,積欠電信費用共計新臺幣24355元整,經聲請人多次催討,仍未獲清償,尚積欠聲請人如請求標的欄所載之本金及利息,實有督促其履行之必要。
三、如債務人未於第一項期間內提出異議,本命令與確定判決有同一效力。
中華民國104年5月5日
民事庭司法事務官黃寬裕附註:
一、案件一經確定本院即依職權核發確定證明書,債權人毋庸具狀申請。
二、嗣後遞狀應註明案號及股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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