裁判字號:臺灣高等法院臺中分院105年聲字第69號刑事裁定
裁判日期:民國105年01月19日
裁判案由:聲請定其應執行刑
臺灣高等法院臺中分院刑事裁定105年度聲字第69號聲請人臺灣高等法院臺中分院檢察署檢察官受刑人王燦毓上列聲請人因受刑人數罪併罰有二裁判以上,聲請定其應執行之刑(105年度執聲字第26號),本院裁定如下:
主文王燦毓所犯如附表所示之罪及所處之刑,應執行有期徒刑拾年貳月。
理由
一、聲請意旨略以:上開受刑人犯數罪,先後經判決確定如附表,數罪中雖有刑法第50條第1項但書所列情形,惟受刑人已請求檢察官聲請定應執行刑,有臺灣臺中地方法院檢察署民國104年12月28日刑法第50條第1項但書案件是否請求定應執行刑調查表足稽,應依刑法第50條第2項、第53條及第51條第5款規定,定其應執行之刑,爰依刑事訴訟法第477條第1項規定聲請定其應執行刑等語。
二、按裁判確定前犯數罪者,併合處罰之;數罪併罰有二裁判以上宣告多數有期徒刑者,於各刑中之最長期以上,各刑合併之刑期以下,定其應執行之刑期,刑法第50條、第51條第5款前段、第53條規定甚明。又按法律上屬於自由裁量之事項,有其外部性界限及內部性界限,並非概無拘束。依據法律之具體規定,法院應在其範圍選擇為適當之裁判者,為外部性界限;而法院為裁判時,應考量法律之目的,及法律秩序之理念所在者,為內部性界限。法院為裁判時,二者均不得有所踰越(最高法院80年臺非字第473號判例意旨可資參照)。是以數罪併罰,有二裁判以上,定其應執行之刑時,固屬於法院自由裁量之事項,然仍應受前揭外部性界限及內部性界限之拘束。
三、經查:受刑人王燦毓因犯竊盜等罪,經本院先後判處如附表所示之刑,均經分別確定在案,有如附表所示上開各罪之判決書在卷可稽。其中附表編號2至13所示之罪,經本院以104年度上訴字第595號判決定其應執行刑有期徒刑9年10月,嗣經提起上訴,因逾上訴期間而經本院裁定駁回上訴確定在案。又受刑人所犯附表編號1所示之罪為得易科罰金、易服社會勞動之罪;附表編號2至13所示之罪則為不得易科罰金、易服社會勞動之罪,固合於修正後刑法第50條第1項各款之規定,惟受刑人就上開數罪已請求檢察官聲請定應執行刑,此有104年12月28日臺灣臺中地方法院檢察署刑法第50條第1項但書案件是否請求定應執行刑調查表在卷足稽,是以本院定應執行刑,不得逾越刑法第51條第5款所定法律之外部界限,即不得重於如附表所示13罪加計之總和外;亦應受內部界限之拘束,即不得重於上開附表編號2至13所定應執行刑有期徒刑9年10月與附表編號1所示之罪有期徒刑6月之總和。茲檢察官聲請定其應執行之刑,本院審核認聲請為正當,應定其應執行之刑。
四、依刑事訴訟法第477條第1項,刑法第50條第2項、第53條、第51條第5款,裁定如主文。
中華民國105年1月19日
刑事第三庭審判長法官胡忠文
法官莊宇馨法官游秀雯以上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
如不服本裁定,應於收受送達後五日內向本院提出抗告書狀。
書記官陳三軫中華民國105年1月19日附表:受刑人王燦毓定應執行刑案件一覽表┌────────┬─────────┬─────────┬─────────┐│編號│1│2│3│├────────┼─────────┼─────────┼─────────┤│罪名│竊盜│竊盜│竊盜│├────────┼─────────┼─────────┼─────────┤│宣告刑│有期徒刑6月│有期徒刑1年6月│有期徒刑1年6月│├────────┼─────────┼─────────┼─────────┤│犯罪日期│103.6.5│103年1月至2月間某│103.4.27至同年4.29││││日│間某日│├────────┼─────────┼─────────┼─────────┤│偵查(自訴)機關│臺灣臺中地方法院檢│臺灣臺中地方法院檢│臺灣臺中地方法院檢││年度案號│察署103年度偵字第│察署103年度偵字第│察署103年度偵字第│││16633號、第17871號│16633號、第17871號│16633號、第17871號│││、第19442號、第204│、第19442號、第204│、第19442號、第204│││36號、第20437號、│36號、第20437號、│36號、第20437號、│││第20581號、第21568│第20581號、第21568│第20581號、第21568│││號、第21928號、第│號、第21928號、第│號、第21928號、第│││21940號、第23403號│21940號、第23403號│21940號、第23403號│││、第24713號、103年│、第24713號、103年│、第24713號、103年│││度毒偵字第1666號、│度毒偵字第1666號、│度毒偵字第1666號、│││第1667號、第1668號│第1667號、第1668號│第1667號、第1668號│││、第1964號、第1971│、第1964號、第1971│、第1964號、第1971│││號、第2110號│號、第2110號│號、第2110號│├───┬────┼─────────┼─────────┼─────────┤││法院│中高分院│中高分院│中高分院││├────┼─────────┼─────────┼─────────┤│最後│案號│104年度上訴字第│104年度上訴字第│104年度上訴字第││事實審││595號│595號│595號││├────┼─────────┼─────────┼─────────┤││判決日期│104.8.13│104.8.13│104.8.13│├───┼────┼─────────┼─────────┼─────────┤││法院│中高分院│中高分院│中高分院││├────┼─────────┼─────────┼─────────┤│確定│案號│104年度上訴字第│104年度上訴字第│104年度上訴字第││判決││595號│595號│595號││├────┼─────────┼─────────┼─────────┤││確定日期│104.9.7│104.9.7│104.9.7│├───┴────┼─────────┼─────────┼─────────┤│是否得易科罰金│是│否│否│└────────┴─────────┴─────────┴─────────┘
受刑人王燦毓定應執行刑案件一覽表┌────────┬─────────┬─────────┬─────────┐│編號│4│5│6│├────────┼─────────┼─────────┼─────────┤│罪名│竊盜│竊盜│竊盜│├────────┼─────────┼─────────┼─────────┤│宣告刑│有期徒刑1年│有期徒刑1年8月│有期徒刑11月│├────────┼─────────┼─────────┼─────────┤│犯罪日期│103年4月間某日│103.5.2│103.5.19││││││├────────┼─────────┼─────────┼─────────┤│偵查(自訴)機關│臺灣臺中地方法院檢│臺灣臺中地方法院檢│臺灣臺中地方法院檢││年度案號│察署103年度偵字第│察署103年度偵字第│察署103年度偵字第│││16633號、第17871號│16633號、第17871號│16633號、第17871號│││、第19442號、第204│、第19442號、第204│、第19442號、第204│││36號、第20437號、│36號、第20437號、│36號、第20437號、│││第20581號、第21568│第20581號、第21568│第20581號、第21568│││號、第21928號、第│號、第21928號、第│號、第21928號、第│││21940號、第23403號│21940號、第23403號│21940號、第23403號│││、第24713號、103年│、第24713號、103年│、第24713號、103年│││度毒偵字第1666號、│度毒偵字第1666號、│度毒偵字第1666號、│││第1667號、第1668號│第1667號、第1668號│第1667號、第1668號│││、第1964號、第1971│、第1964號、第1971│、第1964號、第1971│││號、第2110號│號、第2110號│號、第2110號│├───┬────┼─────────┼─────────┼─────────┤││法院│中高分院│中高分院│中高分院││├────┼─────────┼─────────┼─────────┤│最後│案號│104年度上訴字第│104年度上訴字第│104年度上訴字第││事實審││595號│595號│595號││├────┼─────────┼─────────┼─────────┤││判決日期│104.8.13│104.8.13│104.8.13│├───┼────┼─────────┼─────────┼─────────┤││法院│中高分院│中高分院│中高分院││├────┼─────────┼─────────┼─────────┤│確定│案號│104年度上訴字第│104年度上訴字第│104年度上訴字第││判決││595號│595號│595號││├────┼─────────┼─────────┼─────────┤││確定日期│104.9.7│104.9.7│104.9.7│├───┴────┼─────────┼─────────┼─────────┤│是否得易科罰金│否│否│否│└────────┴─────────┴─────────┴─────────┘
受刑人王燦毓定應執行刑案件一覽表┌────────┬─────────┬─────────┬─────────┐│編號│7│8│9│├────────┼─────────┼─────────┼─────────┤│罪名│竊盜│竊盜│竊盜│├────────┼─────────┼─────────┼─────────┤│宣告刑│有期徒刑8月│有期徒刑8月│有期徒刑8月│├────────┼─────────┼─────────┼─────────┤│犯罪日期│103.5.21│103.5.23│103.6.20││││││├────────┼─────────┼─────────┼─────────┤│偵查(自訴)機關│臺灣臺中地方法院檢│臺灣臺中地方法院檢│臺灣臺中地方法院檢││年度案號│察署103年度偵字第│察署103年度偵字第│察署103年度偵字第│││16633號、第17871號│16633號、第17871號│16633號、第17871號│││、第19442號、第204│、第19442號、第204│、第19442號、第204│││36號、第20437號、│36號、第20437號、│36號、第20437號、│││第20581號、第21568│第20581號、第21568│第20581號、第21568│││號、第21928號、第│號、第21928號、第│號、第21928號、第│││21940號、第23403號│21940號、第23403號│21940號、第23403號│││、第24713號、103年│、第24713號、103年│、第24713號、103年│││度毒偵字第1666號、│度毒偵字第1666號、│度毒偵字第1666號、│││第1667號、第1668號│第1667號、第1668號│第1667號、第1668號│││、第1964號、第1971│、第1964號、第1971│、第1964號、第1971│││號、第2110號│號、第2110號│號、第2110號│├───┬────┼─────────┼─────────┼─────────┤││法院│中高分院│中高分院│中高分院││├────┼─────────┼─────────┼─────────┤│最後│案號│104年度上訴字第│104年度上訴字第│104年度上訴字第││事實審││595號│595號│595號││├────┼─────────┼─────────┼─────────┤││判決日期│104.8.13│104.8.13│104.8.13│├───┼────┼─────────┼─────────┼─────────┤││法院│中高分院│中高分院│中高分院││├────┼─────────┼─────────┼─────────┤│確定│案號│104年度上訴字第│104年度上訴字第│104年度上訴字第││判決││595號│595號│595號││├────┼─────────┼─────────┼─────────┤││確定日期│104.9.7│104.9.7│104.9.7│├───┴────┼─────────┼─────────┼─────────┤│是否得易科罰金│否│否│否│└────────┴─────────┴─────────┴─────────┘
受刑人王燦毓定應執行刑案件一覽表┌────────┬─────────┬─────────┬─────────┐│編號│10│11│12│├────────┼─────────┼─────────┼─────────┤│罪名│竊盜│竊盜│竊盜│├────────┼─────────┼─────────┼─────────┤│宣告刑│有期徒刑1年2月│有期徒刑1年2月│有期徒刑10月│├────────┼─────────┼─────────┼─────────┤│犯罪日期│103.5.24│103.5.30│103.5.25││││││├────────┼─────────┼─────────┼─────────┤│偵查(自訴)機關│臺灣臺中地方法院檢│臺灣臺中地方法院檢│臺灣臺中地方法院檢││年度案號│察署103年度偵字第│察署103年度偵字第│察署103年度偵字第│││16633號、第17871號│16633號、第17871號│16633號、第17871號│││、第19442號、第204│、第19442號、第204│、第19442號、第204│││36號、第20437號、│36號、第20437號、│36號、第20437號、│││第20581號、第21568│第20581號、第21568│第20581號、第21568│││號、第21928號、第│號、第21928號、第│號、第21928號、第│││21940號、第23403號│21940號、第23403號│21940號、第23403號│││、第24713號、103年│、第24713號、103年│、第24713號、103年│││度毒偵字第1666號、│度毒偵字第1666號、│度毒偵字第1666號、│││第1667號、第1668號│第1667號、第1668號│第1667號、第1668號│││、第1964號、第1971│、第1964號、第1971│、第1964號、第1971│││號、第2110號│號、第2110號│號、第2110號│├───┬────┼─────────┼─────────┼─────────┤││法院│中高分院│中高分院│中高分院││├────┼─────────┼─────────┼─────────┤│最後│案號│104年度上訴字第│104年度上訴字第│104年度上訴字第││事實審││595號│595號│595號││├────┼─────────┼─────────┼─────────┤││判決日期│104.8.13│104.8.13│104.8.13│├───┼────┼─────────┼─────────┼─────────┤││法院│中高分院│中高分院│中高分院││├────┼─────────┼─────────┼─────────┤│確定│案號│104年度上訴字第│104年度上訴字第│104年度上訴字第││判決││595號│595號│595號││├────┼─────────┼─────────┼─────────┤││確定日期│104.9.7│104.9.7│104.9.7│├───┴────┼─────────┼─────────┼─────────┤│是否得易科罰金│否│否│否│└────────┴─────────┴─────────┴─────────┘
受刑人王燦毓定應執行刑案件一覽表┌────────┬─────────┬─────────┬─────────┐│編號│13│││├────────┼─────────┼─────────┼─────────┤│罪名│槍砲彈藥刀械管制條│││││例│││├────────┼─────────┼─────────┼─────────┤│宣告刑│有期徒刑6年6月│││├────────┼─────────┼─────────┼─────────┤│犯罪日期│103.7.3前某日起至│││││103.7.3止│││├────────┼─────────┼─────────┼─────────┤│偵查(自訴)機關│臺灣臺中地方法院檢││││年度案號│察署103年度偵字第│││││16633號、第17871號│││││、第19442號、第204│││││36號、第20437號、│││││第20581號、第21568│││││號、第21928號、第│││││21940號、第23403號│││││、第24713號、103年│││││度毒偵字第1666號、│││││第1667號、第1668號│││││、第1964號、第1971│││││號、第2110號│││├───┬────┼─────────┼─────────┼─────────┤││法院│中高分院││││├────┼─────────┼─────────┼─────────┤│最後│案號│104年度上訴字第││││事實審││595號││││├────┼─────────┼─────────┼─────────┤││判決日期│104.8.13│││├───┼────┼─────────┼─────────┼─────────┤││法院│中高分院││││├────┼─────────┼─────────┼─────────┤│確定│案號│104年度上訴字第││││判決││595號││││├────┼─────────┼─────────┼─────────┤││確定日期│104.9.7│││├───┴────┼─────────┼─────────┼─────────┤│是否得易科罰金│否│││└────────┴─────────┴─────────┴─────────┘