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高等法院93年度聲再字第302號刑事裁定

裁判字號:臺灣高等法院93年聲再字第302號刑事裁定

裁判日期:民國93年08月12日

裁判案由:聲請再審


臺灣高等法院刑事裁定九十三年度聲再字第三○二號
再審聲請人即受判決人甲○○選任辯護人 劉岱音 律師右聲請人因背信案件,對於本院九十二年度上訴字第五三九號確定判決聲請再審,本院裁定如左:
主文再審之聲請駁回。
理由
一、按聲請再審,應以再審書狀敘述理由,附具原判決之繕本及證據,提出於管轄法院為之,刑事訴訟法第四百二十九條定有明文。
二、本件再審聲請人對於本院九十二年度上訴字第五三九號確定判決聲請再審,未依上開法條之規定,附具原判決之繕本,其聲請再審之程序違背規定,應予駁回。
三、依刑事訴訟法第四百三十三條,裁定如主文。中華民國九十三年八月十二日
臺灣高等法院刑事第十九庭
審判長法官許國宏
法官林勤純法官洪光燦右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不得抗告
書記官劉瑗中華民國九十三年八月十二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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