裁判字號:臺灣臺北地方法院108年司字第200號民事裁定
裁判日期:民國108年12月20日
裁判案由:簿冊保管人
臺灣臺北地方法院民事裁定108年度司字第200號聲請人 吳邦治 即黑可米股份有限公司之清算人相對人黑可米股份有限公司上列聲請人聲請指定簿冊保存人事件,本院裁定如下:
主文指定吳邦治為黑可米股份有限公司之簿冊文件保存人。
聲請程序費用新臺幣壹仟元由黑可米股份有限公司負擔。
理由
一、按公司應自清算完結聲報法院之日起,將各項簿冊及文件,保存10年,其保存人,由清算人及其利害關係人聲請法院指定之,公司法第332條定有明文。
二、本件聲請人主張:相對人已於民國107年12月31日解散,並選任聲請人為清算人,嗣依法清算完結並聲報本院,經本院於108年9月18日准予備查在案,並經相對人之唯一股東選任聲請人為簿冊文件保存人,為此聲請指定聲請人為相對人之簿冊文件保存人等情,業據聲請人提出相對人清算人就任同意書、董事會議事錄、董事會出席簽到冊、股東同意書、股東名冊、簿冊及文件保存人同意書、簿冊保管文件清冊等件為證,並經本院調閱本院108年度司司字第67號呈報清算人事件卷宗查核屬實。是本件聲請核無不合,應予准許。
三、依非訟事件法第181條第2項、第24條第1項,裁定如主文。中華民國108年12月20日
民事第一庭法官林祐宸以上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本裁定不得聲明不服。
中華民國108年12月20日
書記官林奕瑋