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臺北地方法院108年度勞訴字第257號民事裁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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裁判字號:臺灣臺北地方法院108年勞訴字第257號民事裁定
裁判日期:民國108年12月20日
裁判案由:確認僱傭關係存在等
臺灣臺北地方法院民事裁定108年度勞訴字第257號原告 彭思萍 訴訟代理人 吳俊達 (法扶律師)複代理人 陳柏帆 律師被告世新大學法定代理人 吳永乾 訴訟代理人 洪嘉瑩
王瀅雅 律師上列當事人間確認僱傭關係存在等事件,本院裁定如下:
主文本件應再開言詞辯論,並指定於民國109年2月20日下午4時整,在本院第26法庭行言詞辯論程序。
理由
一、按法院於言詞辯論終結後,宣示裁判前,如有必要得命再開辯論,民事訴訟法第210條定有明文。本件前經辯論終結,認有再開辯論之必要。
二、爰依首揭規定,裁定如主文。中華民國108年12月20日
勞工法庭法官李桂英以上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本裁定不得抗告。
中華民國108年12月20日
書記官郭書妤