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屏東地方法院支付命令
112年度司促字第531號
法定代理人 宋耀明
代理人 唐曉雯
債務人 潘明福
一、債務人應向債權人給付新臺幣貳萬陸仟陸佰零玖元,及其中新臺幣貳萬參仟零柒拾捌元自民國九十五年十一月二十六日起至民國一百零四年八月三十一日止,按週年利率百分之20計算之利息,自民國一百零四年九月一日起至清償日止,按週年利率百分之15計算之利息,暨自民國九十五年十一月二十六日起民國一百年三月三十一日止,按月計收新臺幣壹佰伍拾元之違約金,並賠償程序費用新臺幣伍佰元。
二、債權人請求之原因事實如債權人聲請狀所載。
三、債務人對於本命令,得於收受送達後二十日之不變期間內,向本院提出異議。
四、債務人未於不變期間內提出異議時,債權人得依法院核發之支付命令及確定證明書聲請強制執行。
中華民國112年1月31日
司法事務官湯明錦