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屏東地方法院112年度司促字第525號民事裁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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臺灣屏東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112年度司促字第525號

聲請人

即債權人元大商業銀行股份有限公司

法定代理人 翁健

代理人 周郁玲

相對人

即債務人 邵明耀

上列聲請人因聲請對相對人即債務人邵明耀支付命令事件,本院裁定如下:

主文

聲請駁回。

聲請程序費用新臺幣 伍佰 元由聲請人負擔。

理由

一、按支付命令之聲請,不合於第508條至第511條之規定,或

依聲請之意旨認債權人之請求為無理由者,法院應以裁定駁

回之;就請求之一部不得發支付命令者,應僅就該部分之聲

請駁回之,民事訴訟法第513條第1項定有明文。

二、本件聲請人聲請對相對人即債務人邵明耀發支付命令,經核相對人之戶籍設於台中市烏日區非本院轄區,本院對之無管轄權,聲請人聲請對該相對人發支付命令,自係違背民事訴訟法第510條有關專屬管轄之規定,其聲請自非適法,應予駁回。

三、爰依民事訴訟法第513條第1項、第95條、第78條,裁定如

主文。

四、如不服本裁定,應於裁定送達後10日內,以書狀向本院司法

事務官提出異議。

中  華  民  國  112 年  1  月  31  日

司法事務官 湯明錦

歷審裁判

  • 本件無歷審裁判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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