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屏東地方法院112年度司促字第518號民事裁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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臺灣屏東地方法院支付命令

112年度司促字第518號

債權人臺灣土地銀行股份有限公司

法定代理人 何英明

代理人 賴塘中

債務人 陳宜筠

一、債務人應向債權人給付新臺幣柒萬玖仟捌佰捌拾柒元,及自民國一百一十一年七月三十日起至清償日止,按週年利率百分之1.97計算之利息,暨自民國一百一十一年八月三十一日起至清償日止,逾期在六個月以內者,按上開利率百分之十,逾期超過六個月者,按上開利率百分之二十計算之違約金,並賠償程序費用新臺幣伍佰元。

二、債權人請求之原因事實如債權人聲請狀所載。

三、債務人對於本命令,得於受送達後二十日之不變期間內,向本院提出異議。

四、債務人未於不變期間內提出異議時,債權人得依法院核發之支付命令及確定證明書聲請強制執行。

中華民國112年1月31日

司法事務官郭伊恩

歷審裁判

  • 本件無歷審裁判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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