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屏東地方法院支付命令
112年度司促字第517號
債權人臺灣土地銀行股份有限公司
法定代理人 何英明
代理人 賴塘中
債務人 簡偉婷
一、債務人應向債權人給付新臺幣柒萬玖仟捌佰捌拾伍元,自民國一百一十一年七月二十三日起至清償日止,按週年利率百分之1.97計算之利息,暨自民國一百一十一年八月二十四日起至清償日止,逾期在六個月以內者,並按上開利率百分之十,逾期超過六個月者,按上開利率百分之二十計算之違約金,並賠償程序費用新臺幣伍佰元。
二、債權人請求之原因事實如債權人聲請狀所載。
三、債務人對於本命令,得於送達後二十日之不變期間內,向本院提出異議。
四、債務人未於不變期間內提出異議時,債權人得依法院核發之支付命令及確定證明書聲請強制執行。
中華民國112年1月31日
司法事務官湯明錦