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屏東地方法院112年度司促字第527號民事裁定

臺灣屏東地方法院支付命令

112年度司促字第527號

債權人元大商業銀行股份有限公司

法定代理人 翁健

債務人 鄭顏翠儀

一、債務人應向債權人給付新臺幣肆萬壹仟肆佰肆拾貳元,及自民國九十七年十一月二十八日起至民國一百零四年八月三十一日止,按週年利率百分之18.25計算之利息,自民國一百零四年九月一日起至清償日止,按週年利率百分之15計算之利息,並賠償程序費用新臺幣伍佰元。

二、債權人請求之原因事實如債權人聲請狀所載。

三、債務人對於本命令,得於送達後二十日之不變期間內,向本院提出異議。

四、債務人未於不變期間內提出異議時,債權人得依法院核發之支付命令及確定證明書聲請強制執行。

中華民國112年1月31日

司法事務官湯明錦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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