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南投地方法院93年度投刑簡字第437號刑事判決

裁判字號:臺灣南投地方法院93年投刑簡字第437號刑事判決

裁判日期:民國93年07月28日

裁判案由:詐欺


臺灣南投地方法院刑事簡易判決九十三年度投刑簡字第四三七號
聲請人臺灣南投地方法院檢察署檢察官被告甲○○右列被告因詐欺案件,經檢察官聲請以簡易判決處刑(九十三年度偵字第二四四號),本院判決如左:
主文甲○○連續以詐術得財產上不法之利益,處拘役參拾日,如易科罰金,以參佰元折算壹日。緩刑貳年。
事實及理由
一、本案犯罪事實,引用檢察官聲請簡易判決處刑書(如附件)之記載。
二、本案證據,除引用檢察官聲請簡易判決處刑書所載證據外,業據被告甲○○於本院調查時坦白承認。
三、按線上遊戲之帳號角色及裝備資料,均係以電磁紀錄之方式儲存於遊戲伺服器,遊戲帳號所有人對於角色及裝備之電磁紀錄擁有支配權,可任意處分或移轉角色及寶物,又前開角色與裝備雖為虛擬,然於現實世界中均有一定之財產價值,玩家可透過網路拍賣或交換,故線上遊戲之角色及裝備,自亦屬刑法詐欺罪所保護之利益。是核被告甲○○所為,係犯刑法第三百三十九條第二項之詐欺得利罪。檢察官認被告係犯同條第一項之詐欺取財罪,尚有未洽,惟其基本事實同一,本院自應予以審理,並變更聲請法條。被告所為數詐欺犯行,時間緊接,所犯罪名相同,顯係出於概括之犯意為之,為連續犯,應依刑法第五十六條之規定以一罪論,並加重其刑。爰審酌被告犯罪之動機、目的、手段、次數、所得,及犯後坦承犯行,且已與被害人達成和解並賠償被害人等一切情狀,量處如主文所示之刑,並諭知易科罰金之折算標準。至於聲請人雖對被告具體求處拘役六十日,然經本院審酌被告之犯罪情節等一切情狀,認對被告處如主文所示之刑,已足收儆懲之效,附此敘明。又被告未曾受有期徒刑以上刑之宣告,此有刑案資料查註紀錄表及臺灣高等法院被告全國前案紀錄表附卷可參,其因短於思慮,一時貪圖不法之利益,致觸犯刑法,經此偵審程序與刑罰宣告之教訓,應能改過而諒無再犯之虞,本院認為前開對其宣告之刑,以暫不執行為適當,爰予以宣告緩刑二年,以勵自新。
四、依刑事訴訟法第四百四十九條第一項、第四百五十四條第二項、第三百條,刑法第五十六條、第三百三十九條第二項、第四十一條第一項前段、第七十四條第一款,罰金罰鍰提高標準條例第一條前段、第二條,逕以簡易判決處刑如主文。
如不服本判決,得於判決送達後十日內,向本庭提出上訴(須附繕本)。
中華民國九十三年七月二十八日
臺灣南投地方法院南投簡易庭
法官孫于淦右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
書記官中華民國九十三年七月二十八日「告訴人或被害人對於判決如有不服具備理由請求檢察官上訴者,其上訴期間之計算係以檢察官收受判決正本之日期為準」附錄本案論罪科刑法條:
刑法第三百三十九條第二項
(普通詐欺罪)意圖為自己或第三人不法之所有,以詐術使人將本人或第三人之物交付者,處五年以下有期徒刑、拘役或科或併科一千元以下罰金。
以前項方法得財產上不法之利益或使第三人得之者,亦同。
前二項之未遂犯罰之。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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