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新北地方法院94年度簡字第1223號刑事判決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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裁判字號:臺灣新北地方法院94年簡字第1223號刑事判決

裁判日期:民國94年03月31日

裁判案由:偽造文書


臺灣板橋地方法院刑事簡易判決94年度簡字第1223號聲請人臺灣板橋地方法院檢察署檢察官被告乙○○上列被告因偽造文書案件,經檢察官聲請以簡易判決處刑(九十三年度偵緝字第一九一五號),本院判決如下:
主文乙○○偽造署押,足以生損害於公眾及他人,處有期徒刑叁月,如易科罰金,以叁佰元折算壹日。
內政部警政署環保警察第一中隊民國九十一年一月二日偵訊(調查)筆錄上所偽造之「甲○○」署名叁枚及指印陸枚均沒收。
事實及理由
一、本件犯罪事實、證據及應適用之法條,均引用檢察官聲請簡易判決處刑書之記載(詳如附件)。
二、刑事訴訟法第四百四十九條第一項前段、第三項、第四百五十四條第二項,刑法第二百十七條第一項、第四十一條第一項前段、第二百十九條,罰金罰鍰提高標準條例第二條,逕以簡易判決處刑如主文。
三、如不服本判決,得自收受送達之翌日起十日內向本院提出上訴狀,上訴於本院第二審合議庭(須附繕本)。
中華民國94年3月31日
刑事第一庭法官李幼妃右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
書記官強梅芳中華民國94年4月1日附錄本案論罪科刑法條全文:
中華民國刑法第二百十七條
(偽造盜用印章印文或署押罪)偽造印章、印文或署押,足以生損害於公眾或他人者,處三年以下有期徒刑。
盜用印章、印文或署押,足以生損害於公眾或他人者,亦同。

歷審裁判

  • 本件無歷審裁判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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