裁判字號:臺灣新北地方法院106年司票字第1782號民事裁定
裁判日期:民國106年05月22日
裁判案由:本票裁定
臺灣新北地方法院民事裁定106年度司票字第1782號聲請人 周超賢 相對人 葉明章 上列當事人間請求本票裁定事件,聲請人應於收受本裁定之日起五日內,補正下列事項,逾期未補正即駁回其利息部分之聲請,特此裁定。應補正之事項:
一、利息起算日(聲請狀及附表均未記載)。
二、聲請裁定如附表之本票,其中編號001號本票之請求金額及編號002號本票之請求金額(票面金額合計為壹佰萬元,聲請狀請求金額為玖拾捌萬元,請區分二張本票分別請求之金額若干)。
中華民國106年5月22日
簡易庭司法事務官┌─────────────────────────────────────────────┐│本票附表:106年度司票字第1782號│├──┬───────┬───────┬───────┬───────┬──────┬───┤│編號│發票日│票面金額│到期日│利息起算日│票據號碼│備註││││(新台幣)│││││├──┼───────┼───────┼───────┼───────┼──────┼───┤│001│105年9月5日│500,000元│未記載,視為見││NO161863││││││票即付││││├──┼───────┼───────┼───────┼───────┼──────┼───┤│002│105年9月5日│500,000元│未記載,視為見││NO161864││││││票即付││││└──┴───────┴───────┴───────┴───────┴──────┴───┘附註:事後遞狀應註明案號及股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