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臺北地方法院98年度消債核字第25254號民事裁定

裁判字號:臺灣臺北地方法院98年消債核字第25254號民事裁定

裁判日期:民國98年11月11日

裁判案由:消債之前置協商認可事件


臺灣臺北地方法院民事裁定98年度消債核字第25254號聲請人即債權人臺灣土地銀行股份有限公司法定代理人癸○○聲請人即債權人台北富邦商業銀行股份有限公司法定代理人丁○○聲請人即債權人國泰世華商業銀行股份有限公司法定代理人甲○○聲請人即債權人荷商荷蘭銀行股份有限公司台北分公司法定代理人庚○○聲請人即債權人 渣打 國際商業銀行股份有限公司法定代理人己○○聲請人即債權人香港商香港上海滙豐銀行股份有限公司法定代理人丙○○聲請人即債權人遠東國際商業銀行股份有限公司法定代理人乙○○聲請人即債權人永豐商業銀行股份有限公司法定代理人辛○○聲請人即債權人萬泰商業銀行股份有限公司法定代理人壬○○聲請人即債權人中國信託商業銀行股份有限公司法定代理人戊○○○○相對人即債務人 唐薇茹 上列當事人間請求消債之前置協商認可事件事件,本院於民國九十八年十月二十六日所為之裁定,應裁定更正如下:
主文原裁定當事人欄中關於債務人之記載,應更正為唐薇茹。
理由
一、按判決如有誤寫、誤算或其他類此之顯然錯誤者,法院得隨時或依聲請以裁定更正之,民事訴訟法第232條第1項定有明文。此於裁定亦準用之,同法第239條及消費者債務清理條例第15條亦定有明文。
二、查本院前開之裁定有如主文所示之顯然錯誤,應予更正。
三、依首開規定裁定如主文。中華民國98年11月11日
民事庭司法事務官黃欣欣以上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如不服本裁定,應於裁定送達後10日內,以書狀向本院司法事務官提出異議。
中華民國98年11月11日
書記官賴敏慧

更多裁判書