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桃園地方法院89年度易字第30號刑事判決

裁判字號:臺灣桃園地方法院89年易字第30號刑事判決

裁判日期:民國89年01月31日

裁判案由:違反著作權法


臺灣桃園地方法院刑事判決八十九年度易字第三О號
公訴人臺灣桃園地方法院檢察署檢察官被告甲○○右列被告因違反著作權法案件,經檢察官提起公訴(八十八年度偵字第一五九二四號),本院判決如左:
主文本件公訴不受理。
理由
一、公訴意旨詳如附件起訴書所載。訴,因認被告涉有違反著作權法第九十二條及第九十五條第三款之罪嫌云云。
二、按告訴乃論之罪,告訴人於第一審辯論終結前得撤回其告訴,又告訴乃論之罪未經告訴或其告訴經撤回者,法院應諭知不受理之判決,刑事訴訟法第二百三十八條第一項、第三百零三條第三款分別定有明文。次按著作權法第一百條規定,違反同法第九十三條第三款之罪,乃屬告訴乃論之罪。經查,本件業經告訴人好朋友電影有限公司公司具狀撤回告訴,不惟為告訴人之代理人 蔡培堦 到庭表明撤回告訴之意旨並有撤回告訴狀在卷可稽,揆諸前開法條之規定,爰不經言詞辯論,逕為諭知不受理之判決。
三、據上論斷,應依刑事訴訟法第三百零三條第三款、第三百零七條,判決如主文。中華民國八十九年一月三十一日
臺灣桃園地方法院刑事第三庭
法官林振芳右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
如不服本判決,應於判決送達後十日內向本院提出上訴狀(應附繕本),上訴於臺灣高等法院。
書記官王恬如中華民國八十九年二月十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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