裁判字號:臺灣桃園地方法院88年附民字第333號刑事裁定
裁判日期:民國89年01月31日
裁判案由:請求賠償損害
臺灣桃園地方法院刑事附帶民事訴訟裁定八十八年度附民字第三三三號
原告乙○○○股份有限公司法定代表人甲○○訴訟代理人 姜禮增 律師被告丙○○右列被告丙○○因違反著作權法案件(八十八年度易字第二四0七號),經原告提起附帶民事訴訟,請求損害賠償,因其案情確係繁雜,非經長久時日,不能終結其審判,爰依刑事訴訟法第五百零四條第一項前段,將本件附帶民事訴訟,移送本院民事庭,特此裁定。
中華民國八十九年一月三十一日
臺灣桃園地方法院刑事第三庭
審判長法官謝順輝
法官蔡榮澤法官呂淑玲右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
本裁定不得抗告。
書記官陳珊中華民國八十九年二月一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