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彰化地方法院89年度附民字第126號刑事裁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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裁判字號:臺灣彰化地方法院89年附民字第126號刑事裁定

裁判日期:民國90年07月17日

裁判案由:請求賠償損害


臺灣彰化地方法院刑事裁定八十九年度附民字第一二六號
原告辛○○
壬○○己○○乙○○○戊○○丁○○庚○○癸○○飛達交通有限公司法定代理人 趙嚴明
丙○○甲○○○○事商業職業學校法定代理人 林芳媖 訴訟代理人 林俊雄 律師右列被告因本院八十九年度重訴字第八號案件,經原告提起附帶民事訴訟,查其內容繁雜,非經長久之時日,不能終結其審判。爰依刑事訴訟法第五百零四條第一項前段,將本件附帶民事訴訟移送本院民事庭,特此裁定。
中華民國九十年七月十七日
臺灣彰化地方法院刑事第一庭
審判長法官葉榮郎法官蔡紹良法官葛永輝右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
本裁定不得抗告。
法院書記官謝惠雯中華民國九十年七月十八日

歷審裁判

  • 本件無歷審裁判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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