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屏東地方法院105年度訴字第112號民事裁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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裁判字號:臺灣屏東地方法院105年訴字第112號民事裁定
裁判日期:民國106年05月12日
裁判案由:塗銷信託登記等
臺灣屏東地方法院民事裁定105年度訴字第112號上訴人即原告 林陳玉專 被上訴人即被告 陳柏銓
李石 原全旺開發建設有限公司法定代理人 沈鄉傳 上列當事人間請求塗銷信託登記等事件,上訴人對於民國106年
4月11日本院第一審判決,提起上訴。查本件上訴利益數額為新台幣(下同)2,645,580元,依民事訴訟法第77條之15規定,應徵第二審裁判費40,852元,未據上訴人繳納。茲依同法第442條第2項規定,限上訴人於本裁定送達後10日內如數向本院繳納,逾期即駁回上訴,特此裁定。
中華民國106年5月12日
民事第三庭法官林綉君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本裁定不得抗告。
中華民國106年5月12日
書記官黃佳惠