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桃園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108年度壢勞簡字第28號
原 告 賴家煌
訴訟代理人 趙友貿 律師
複代理人 朱奐穎 律師
被 告 海豚灣游泳池管理顧問有限公司
法定代理人 戴永豐
上列當事人間請求給付退休金等事件,前經言詞辯論終結,茲因
本院認尚有應行調查確認之處,爰裁定再開辯論,並指定民國10
8年11月25日11時40分,在本院中壢簡易庭第一法庭為言詞辯論
程序期日。並請原告就起訴狀所謂任職期間出勤之18日國定假日
為何特定之年、月、日予以敘明(含相關事證),並提出原告歷
來退休金專戶明細表。
中 華 民 國 108 年 11 月 4 日
中壢簡易庭法 官 尹 良
以上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本裁定不得抗告。
中 華 民 國 108 年 11 月 4 日
書記官 張淑芬