屏東簡易庭108年度屏補字第363號民事裁定

臺灣屏東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108年度屏補字第363號
原   告 屏東縣高樹鄉農會
法定代理人  洪華進
訴訟代理人  黃莉婷
一、原告因請求返還借款事件,曾聲請對被告 潘明雲 發支付命令
  (本院108年度司促字第9061號),惟被告潘明雲已於法定
  期間內對支付命令提出異議,應以支付命令之聲請視為起訴
  。茲限原告於收受本裁定後5日內補正下列事項,如逾期未
  補正,即駁回原告之訴。
㈠、本件訟訴標的金額為新臺幣(下同)163,500元,應徵第一
  審裁判費1,770元,扣除前繳支付命令裁判費500元後,尚
  應補繳1,270元。
㈡、提出準備書狀1件及繕本1份。
二、特此裁定。
中  華  民  國 108  年  11  月  4  日
         屏東簡易庭 法 官 王致傑
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本裁定不得抗告。
中  華  民  國 108  年  11  月  4  日
               書記官 潘豐益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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