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臺北地方法院90年度簡字第356號刑事判決

裁判字號:臺灣臺北地方法院90年簡字第356號刑事判決

裁判日期:民國90年03月14日

裁判案由:就業服務法


臺灣臺北地方法院刑事簡易判決九十年度簡字第三五六號
公訴人臺灣臺北地方法院檢察署檢察官被告甲○○右列被告因就業服務法案件,經檢察官聲請以簡易判決處刑(八十九年度偵字第一九七八四號),本院判決如左:
主文甲○○違反雇主不得聘僱未經許可之外國人之規定,其聘僱人數為一人,處罰金新台幣陸萬元,如易服勞役以新台幣玖佰元即銀元參佰元折算壹日。
事實及理由
一、本件犯罪事實引用檢察官聲請簡易判決處刑書之記載。
二、前開犯罪事實有
(一)、證人CORNELIOHELDAG之證言。
(二)、上開證人所繪之現場圖。
(三)、居留外僑作業外勞詳細資料、外僑入出境紀錄端末查詢報告。
三、依刑事訴訟法第四百四十九條第一項前段、第四百五十條第一項,就業服務法第五十八條第一項前段,刑法第十一條前段、第四十二條第二項,罰金罰鍰提高標準條例第二條,現行法規所定貨幣單位折算新台幣條例第二條,逕以簡易判決處如主文所示之刑。
如不服本件判決,應於收受判決送達後十日內,向本院提出上訴狀。
中華民國九十年三月十四日
臺灣臺北地方法院刑事第四庭
法官侯水深右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
書記官陳彥蕖中華民國九十年三月十四日就業服務法第五十八條違反第五十三條第一款、第二款或第三款規定,其聘僱或留用人數為一人者,處六月以下有期徒刑、拘役或科或併科新台幣九萬元以下罰金;其聘僱或留用人數為二人以上者,處三年以下有期徒刑、拘役或科或併科新台幣三十萬元以下罰金。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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