裁判字號:臺灣臺北地方法院90年簡字第292號刑事判決
裁判日期:民國90年03月14日
裁判案由:建築法
臺灣臺北地方法院刑事簡易判決九十年度簡字第二九二號
聲請人臺灣臺北地方法院檢察署檢察官被告甲○○右列被告因違反建築法案件,經檢察官聲請以簡易判決處刑(八十九年度偵字第二四六四0號),本院判決如左:
主文甲○○依建築法規定強制拆除之建築物,違反規定重建,科罰金新台幣參萬元,如易服勞役以銀元參佰元即新台幣玖佰元折算壹日。
事實及理由
一、本件犯罪事實引用檢察官聲請簡易判決處刑書犯罪事實欄一之記載。(如附件)
二、被告前述犯罪行為,有左列證據可資證明:
(一)被告於本院九十年三月十二日調查期日所為之自白(當日訊問筆錄參照)。
(二)證人即被告之夫 劉江壽 所證述(偵查卷第三十八頁參照)。
(二)臺北市政府工務局建管處違建查報案件明細表三紙及拆除新違章建築結案報告單二紙、臺北市政府工務局違建勒令停工拆除通知單二紙及書函二份,暨現場照片十四幀附卷可證。(偵查卷第三頁至第二十一頁參照)
三、依刑事訴訟法第四百四十九條第一項前段、第三項、第四百五十四條第二項,建築法第九十五條,刑法第十一條前段、第四十二條第二項,罰金罰鍰提高標準條例第二條,現行法規所定貨幣單位折算新臺幣條例第二條,判決如主文。
如不服本件判決,應自收受送達之日起十日內,向本院提起上訴。
中華民國九十年三月十四日
臺灣臺北地方法院刑事第三庭
法官陳德民右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
書記官楊秋鈴中華民國九十年三月十四日附錄法條建築法第九十五條依本法規定強制拆除之建築物,違反規定重建者,處一年以下有期徒刑、拘役或科或併科三十萬元以下罰金。