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臺南地方法院刑事裁定
114年度訴字第1883號
上訴人
即被告 羅祐成
上列上訴人因詐欺等案件,不服本院中華民國114年10月28日第一審判決(114年度訴字第1883號),提起上訴,經核其上訴狀未敘述上訴理由,亦未於上訴期間屆滿後二十日內即114年12月18日補提上訴理由書。爰依刑事訴訟法第361條第3項規定,限於本裁定送達後7日內補正,特此裁定。
中華民國114年12月22日
刑事第三庭法官鄭銘仁
以上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
如不服本裁定,應於收受送達後10日內向本院提出抗告狀。(應附繕本)
書記官侯儀偵
中華民國114年12月22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