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臺南地方法院114年度訴字第1883號刑事裁定

臺灣臺南地方法院刑事裁定

114年度訴字第1883號

上訴人

即被告 羅祐成

上列上訴人因詐欺等案件,不服本院中華民國114年10月28日第一審判決(114年度訴字第1883號),提起上訴,經核其上訴狀未敘述上訴理由,亦未於上訴期間屆滿後二十日內即114年12月18日補提上訴理由書。爰依刑事訴訟法第361條第3項規定,限於本裁定送達後7日內補正,特此裁定。

中華民國114年12月22日

刑事第三庭法官鄭銘仁

以上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

如不服本裁定,應於收受送達後10日內向本院提出抗告狀。(應附繕本)

書記官侯儀偵

中華民國114年12月22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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