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雲林地方法院104年度司執消債更字第27號民事裁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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裁判字號:臺灣雲林地方法院104年司執消債更字第27號民事裁定

裁判日期:民國105年03月30日

裁判案由:更生之執行


臺灣雲林地方法院民事裁定104年度司執消債更字第27號聲請人即債務人 林琮智 債權人花旗(台灣)商業銀行股份有限公司法定代理人 管國霖 代理人 何新台 債權人遠東國際商業銀行股份有限公司法定代理人 洪信德 債權人聯邦商業銀行股份有限公司法定代理人 李憲章 代理人 張壯吉 上列當事人聲請消費者債務清理事件,本院裁定如下:
主文債務人所提如附件一所示之更生方案應予認可,並自本裁定確定之次月起給付。
債務人在未依更生條件全部履行完畢前,其生活程度應受如附件二之限制。
理由
一、按法院得將更生方案之內容及債務人財產及收入狀況報告書通知債權人,命債權人於法院所定期間內以書面確答是否同意該方案,逾期不為確答,視為同意;同意及視為同意更生方案之已申報無擔保及無優先權債權人過半數,且其所代表之債權額,逾已申報無擔保及無優先權總債權額之二分之一時,視為債權人會議可決更生方案,消費者債務清理條例第60條第1、2項定有明文。又更生方案經可決者,法院應為認可與否之裁定;法院為認可之裁定時,因更生方案履行之必要,對於債務人在未依更生條件全部履行完畢前之生活程度,得為相當之限制,同條例第62條第1、2項亦定有明文。
二、查本件債務人聲請更生,前經本院104年度消債更字第36號裁定開始更生程序在案,有前揭裁定乙份附卷可稽(見本院卷第2至3頁)。嗣債務人於民國(下同)105年3月10日到院提出如附件一所示之更生方案,經本院依法通知全體已申報無擔保及無優先權債權人於10日內以書面確答是否同意更生方案,債權人聯邦商業銀行股份有限公司、花旗(台灣)商業銀行股份有限公司、遠東國際商業銀行股份有限公司等皆逾期未為確答,視為同意,有通知函及送達證書等件在卷足憑,則同意及視為同意之債權人已過半數,且其所代表之債權額亦逾已申報無擔保及無優先權債權總額之二分之一,視為債權人會議可決更生方案。
三、又本院審諸債務人所提如附件一所示之更生方案,其條件核屬公允、適當、可行,復無同條例第63條所定不應認可之消極事由存在,應予認可該更生方案,並依上開規定,就債務人在未依更生條件全部履行完畢前之生活程度,裁定為如附件二所示之限制。爰裁定如主文。
四、如不服本裁定,應於裁定送達後10日內,以書狀向本院司法事務官提出異議。
中華民國105年3月30日
民事執行處司法事務官附件一:更生方案┌───────────────────────────┐│壹、更生方案內容│├───────────────────────────┤│1.債務人應於本裁定確定之翌月開始履行更生方案,以每1個││月為1期,分6年共計72期。││2.債務人應於每月15日向債權人清償,每期清償新臺幣(下同││)3,667元,並以匯款方式將如下分配表所示之每期可分配││金額匯予各債權人,匯款費用由債務人負擔。惟債權人為金││融機構之部分,將統一匯入最大債權金融機構,由其統一辦││理收款及撥付款項作業。(消費者債務清理條例第67條第2││項規定參照)││3.債務總金額:276,127元。(依本院105年1月18日公告確││定之債權表債權數額計算)││4.清償總金額:264,024元。││5.清償比例:95.62%│├───────────────────────────┤│貳、更生清償分配表│├────────┬─────┬─────┬──────┤│債權人│債權金額│債權比例│每期可分配之│││(元)│(%)│金額(元)│├────────┼─────┼─────┼──────┤│聯邦商業銀行股份│││││有限公司│56,734│20.55│754│├────────┼─────┼─────┼──────┤│花旗(台灣)商業│││││銀行股份有限公司│103,339│37.42│1,372│├────────┼─────┼─────┼──────┤│遠東國際商業銀行│││││股份有限公司│116,054│42.03│1,541│├────────┼─────┼─────┼──────┤│合計│276,127│100.00│3,667│├────────┴─────┴─────┴──────┤│參、補充說明││一、各債權人每期可分配之金額,係以債權表所示之債權比例││(債權比例算至小數點後2位)計算後,再四捨五入取整││數計算。各期受償金額加總後所產生些微誤差,已於各期││清償金額中調整之。││二、債務人於履行更生方案前,應自行向各債權人詢問還款方││式,並依期履行,債權人亦有主動通知債務人繳款方式之││義務。││三、更生方案經法院裁定認可確定後,債務人未依更生條件履││行者,債權人得以之為執行名義,聲請對債務人為強制執││行。債權人聲請對債務人為強制執行時,法院並得依債務││人之聲請裁定開始清算程序。(消費者債務清理條例第74││條第1項本文、第2項規定參照)│└───────────────────────────┘附件二:更生債務人之生活限制┌──────────────────────────────────┐│准許更生之債務人,未依更生條件完全履行完畢前,應受下列之生活限制:│├──────────────────────────────────┤│一、不得為奢靡浪費之消費活動。│├──────────────────────────────────┤│二、不得為賭博或為其他投機行為。│├──────────────────────────────────┤│三、除因公務所需且由公費支付者及緊急事件者外,不得搭乘高鐵及航空器。│├──────────────────────────────────┤│四、不得從事國外遊學或出國旅遊等消費行為。│├──────────────────────────────────┤│五、不得投資金融商品(例如股票、基金等)。│├──────────────────────────────────┤│六、不得從事逾越通常生活程度之贈與。│├──────────────────────────────────┤│七、每月應製作收入支出帳目明細並保留收據或憑證,以供法院定期查核。│└──────────────────────────────────┘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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