裁判字號:臺灣宜蘭地方法院104年聲字第467號刑事裁定
裁判日期:民國104年07月29日
裁判案由:宣告沒收
臺灣宜蘭地方法院刑事裁定104年度聲字第467號聲請人臺灣宜蘭地方法院檢察署檢察官被告康寶珠上列聲請人聲請宣告沒收案件(104年度聲沒字第17號),本院裁定如下:
主文扣案之偽造新臺幣壹仟元紙鈔壹張(號碼:EQ805081ZH)沒收。
理由
一、聲請意旨略以:被告康寶珠因涉犯行使偽造貨幣罪,經臺灣宜蘭地方法院檢察署檢察官偵查後,以104年度偵字第1963號為不起訴處分確定在案。該案所查扣之新臺幣1000元紙鈔1張(號碼:EQ805081ZH),經送鑑定後認屬偽造,有中央印製廠民國104年2月11日中印發字第0000000000號鑑定報告1紙附卷可稽,爰依法聲請單獨宣告沒收等語。
二、按專科沒收之物得單獨宣告沒收,刑法第40條第2項定有明文;再按偽造、變造之通用貨幣、紙幣、銀行券,減損份量之通用貨幣及前條之器械、原料,不問屬於犯人與否,沒收之,同法第200條亦有明定。
三、查本案被告康寶珠因行使偽造貨幣案件,經臺灣宜蘭地方法院檢察署檢察官於104年6月19日以104年度偵字第1963號為不起訴處分確定,而扣案之紙鈔面額新臺幣1000元1張經鑑定後認係屬偽造,亦有中央印製廠中印發字第0000000000號鑑定報告在卷可參,揆諸首揭規定,聲請人聲請沒收扣案之新臺幣1000元紙鈔1張(號碼:EQ805081ZH),並無不合,爰依刑法第40條第2項、第200條規定,裁定如主文。中華民國104年7月29日
刑事第二庭法官卓怡君以上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
如不服本裁定,應於裁定送達後5日內,向本院提出抗告狀。(應附繕本)
書記官黃家麟中華民國104年7月30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