嘉義簡易庭(含朴子)98年度嘉簡移調字第88號民事其他文書

調 解 程 序 筆 錄
聲 請 人 臺灣銀行股份有限公司
法定代理人 庚○○
代 理 人 丙○○
      乙○○
      己○○
相 對 人 丁○○
            3
      戊○○
      甲○○
上列當事人間98年度嘉簡移調字第88號返還就學貸款事件,於中
華民國98年7月30日下午2時11分在本院嘉義簡易庭民事調解處調
解,出席職員如下:
  法   官 蘇姵文
  書 記 官 林朝雄
  通   譯 鍾若喬
  調解委員  黃秀敏
  調解委員  吳碧娟
點呼調解事件後,到庭調解關係人如下:
朗讀案由:
  聲 請 人  臺灣銀行股份有限公司
  代 理 人  己○○ 到
  相 對 人  丁○○
  兼法定代理人  甲○○ 到 (詳報到單)
  兼法定代理人  戊○○ 到
本日調解進行要領及記載明確事項如下:
聲請人代理人
  聲請之事項及事實理由如聲請狀所載。
相對人
  請求駁回聲請人之聲請。
法官
  勸諭兩造讓步。兩造調解成立。
聲請人代理人
  請求退還裁判費。
法官
  准予退還裁判費。
調解成立內容:
一、相對人願連帶給付聲請人新台幣貳拾壹萬伍仟捌佰伍拾捌元
  ,及自民國(下同)九十七年七月一日起至清償日止,按年
  息百分之四點六四計算之利息,暨自九十七年八月二日起至
  清償日止,其逾期在六個月以內者,按上開利率百分之十,
  逾期超過六個月者,按上開利率百分之二十計算之違約金。
二、聲請費用由相對人連帶負擔。
以上調解筆錄當庭給閱並朗讀兩造均承認無異簽名蓋章於後
中  華  民  國  98  年  7  月  30  日
         臺灣嘉義地方法院嘉義簡易庭
                 法 官 蘇姵文
以上為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中  華  民  國  98  年  7  月  30  日
                書記官 林朝雄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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