裁判字號:臺灣新北地方法院102年司促字第40193號民事其他文書
裁判日期:民國102年09月30日
裁判案由:支付命令
臺灣新北地方法院支付命令102年度司促字第40193號債權人台灣金聯資產管理股份有限公司法定代理人 黃定方 債務人 段啓雄
一、債務人應向債權人給付新臺幣(下同)叁拾肆萬伍仟玖佰玖拾叁元,及其中叁萬肆仟叁佰陸拾叁元部分自民國一百年十月二十四日起至清償日止,按年息百分之二十計算之利息,延滯第一個當月計付違約金壹佰伍拾元,延滯第二個當月計付違約金叁佰元,延滯第三個月(含)以上者每月計付違約金陸佰元;及其中柒萬肆仟零陸拾叁元部分自民國一百年十月二十四日起至清償日止,按年息百分之二十計算之利息;及其中貳拾叁萬柒仟伍佰陸拾柒元,及自民國一百年十月二十四日起至清償日止,按年息百分之九點九九計算之利息,其逾期在六個月以內者,按上開利率百分之十,超過六個月者,按上開利率百分之二十計算之違約金。並賠償督促程序費用伍佰元,否則應於本命令送達後二十日之不變期間內,向本院司法事務官提出異議。
二、債權人請求之原因事實如債權人聲請狀所載。
三、如債務人未於第一項期間內提出異議,本命令與確定判決有同一效力。
中華民國102年9月30日
民事第四庭司法事務官附註:事後遞狀應註明案號及股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