裁判字號:臺灣臺南地方法院108年訴字第1259號民事裁定
裁判日期:民國111年03月17日
裁判案由:侵權行為損害賠償
臺灣臺南地方法院民事裁定108年度訴字第1259號上訴人 邱美蓉 上列上訴人與被上訴人 龔玟菁 間請求侵權行為損害賠償事件,上訴人對於民國111年1月28日108年度訴字第1259號第一審判決不服,提起上訴到院,查本件上訴訴訟標的金額為新臺幣(下同)4,545,000元,應徵第二審裁判費69,067元,未據上訴人繳納,茲依民事訴訟法第436之1第3項、第442條第2項前段規定,限該上訴人於本裁定送達後5日內補繳,逾期不繳,即駁回其上訴,特此裁定。
中華民國111年3月17日
民事第四庭法官葉淑儀以上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本裁定不得抗告。中華民國111年3月17日
書記官林幸萱