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士林地方法院100年度除字第691號民事裁定

裁判字號:臺灣士林地方法院100年除字第691號民事裁定

裁判日期:民國101年01月30日

裁判案由:除權判決(股票)


臺灣士林地方法院民事裁定100年度除字第691號聲請人 魏吟竹 上列聲請人聲請宣告證券無效事件,本院裁定如下:
主文聲請駁回。
聲請程序費用由聲請人負擔。
理由
一、本件聲請意旨略以:聲請人因遺失如附表所示之股票四十紙,業經本院以100年度司催字第596號裁定公示催告在案,並登載於民國100年9月6日太平洋日報第10版。茲因申報期間已經屆滿無人主張權利,為此聲請判決宣告如附表所示股票無效等語。
二、按公示催告之公告,應黏貼於法院之公告處,並登載於公報、新聞紙或其他相類之傳播工具。民事訴訟法第542條第1項定有明文。
三、查本件聲請人於100年8月16日,以附表所示股票遺失為由,依民事訴訟法第539條為公示催告之聲請。嗣經本院於10
0年8月19日以100年度司催字第596號裁定准為公示催告,聲請人並於100年9月6日登載公示催告裁定於太平洋日報第10版等情,業經聲請人提出上開太平洋日報附卷可稽,並經本院核閱本院100年度司催字第596號事件案卷屬實,,惟聲請人所提報紙漏未記載上開股票之股數,因此股數屬辨別證券所憑據之重要事項,自難認聲請人已就如附表所示股票為合法之公示催告,故聲請人聲請判決宣告如附表所示無效,自有未合,應予駁回。
四、爰裁定如主文。中華民國101年1月30日
民事庭法官李佳芳以上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
如對本裁定抗告,應於裁定送達後10日內向本院提出抗告狀,並繳納抗告費新臺幣1,000元。
中華民國101年1月30日
書記官詹淳涵┌──────────────────────────────────────────────────┐│股票及其它證券附表:100年度除字第691號│├─┬───────────────┬──────────────┬────┬───┬────┬───┤│編│發行公司│股票號碼│種類│張數│股數│備考││號│││││││├─┼───────────────┼──────────────┼────┼───┼────┼───┤│1│東森寬頻電信股份有限公司│89ND0000000-0至89ND0000000-0││40張│40000股││└─┴───────────────┴──────────────┴────┴───┴────┴───┘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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