裁判字號:臺灣臺北地方法院112年救字第8號裁定
裁判日期:民國112年02月24日
裁判案由:訴訟救助
臺灣臺北地方法院行政訴訟裁定
112年度救字第8號聲請人 姜榮昇 相對人臺北市政府交通局代表人 謝銘鴻 上列當事人間因交通裁決事件,本院於民國112年2月9日所為之裁定,其原本及正本應更正如下:
主文原裁定原本及正本當事人欄相對人代表人「 陳學台 」之記載,應更正為「謝銘鴻」。
理由
一、按判決(裁定)如有誤寫、誤算或其他類此之顯然錯誤者,法院得依聲請或依職權以裁定更正;其正本與原本不符者,亦同,行政訴訟法第218條準用民事訴訟法第232條第1項定有明文。
二、經查:本件聲請人民事訴訟起訴准予救助狀於相對人代表人欄記載「陳學台」,惟查,相對人代表人於民國111年12月25日起變更為「謝銘鴻」乙情,有相對人網頁之首長介紹欄及歷任首長表在卷可佐,是本院前開裁定之原本及正本有如
主文所示之顯然錯誤,應予更正,爰裁定如主文。
三、依行政訴訟法第218條,民事訴訟法第232條第1項,裁定如
主文。中華民國112年2月24日
行政訴訟庭法官林敬超以上正本係依原本作成。
如不服本裁定,應於送達後10日內,以原裁定違背法令為理由,向本院提出抗告狀(須按他造人數附繕本)。
中華民國112年2月24日
書記官林劭威