裁判字號:臺灣臺北地方法院112年家暫字第41號民事裁定
裁判日期:民國112年02月24日
裁判案由:暫時處分
臺灣臺北地方法院民事裁定112年度家暫字第41號
112年度家暫字第42號聲請人 洪士超 上列聲請人因對 洪何碧嬌 、 洪裕華 聲請監護宣告事件,聲請暫時處分,聲請人應於收受本裁定之日起五日內,補正下列事項,逾期即駁回其聲請,特此裁定。應補正事項:
一、聲請人應明確指出欲聲請之暫時處分具體內容。
二、應釋明本件有為暫時處分之必要性並提出相關證據資料。中華民國112年2月24日
家事法庭法官翁儀齡以上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本裁定不得抗告。
中華民國112年2月24日
書記官尹遜言