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臺北地方法院112年度家非調字第78號民事裁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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裁判字號:臺灣臺北地方法院112年家非調字第78號民事裁定

裁判日期:民國112年02月24日

裁判案由:減輕或免除扶養義務


臺灣臺北地方法院民事裁定112年度家非調字第78號聲請人 蔡中玉 代理人 黃雅婷 律師相對人 蔡駿箖 上列當事人間減輕或免除扶養義務事件,本院裁定如下:
主文本件移送臺灣新北地方法院。
理由
一、按法院受理家事事件之全部或一部不屬其管轄者,除當事人有管轄之合意外,應依聲請或依職權以裁定移送於其管轄法院。次按關於請求減輕或免除扶養義務事件,專屬受扶養權利人住所或居所地法院管轄,家事事件法第6條第1項本文、第125條第1項第2款明文規定。
二、經查,本件聲請人請求減輕或免除扶養義務事件,依上開說明,應專屬由受扶養權利人即相對人住所或居所地法院管轄,而相對人雖設籍於臺北○○○○○○○○○,但實際住居於新北市三重區,有本院公務電話紀錄表在卷可稽。從而,本件應由臺灣新北地方法院管轄,茲聲請人誤向無管轄權之本院提起本件聲請,有所違誤,是依職權裁定移送至該管轄法院。
中華民國112年2月24日
家事法庭法官陳香文以上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如對本裁定抗告,須於裁定送達後10日之不變期間內,向本院提出抗告狀,並繳納抗告費新臺幣1,000元。
中華民國112年2月24日
書記官蔡佳欣

歷審裁判

  • 本件無歷審裁判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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