裁判字號:臺灣士林地方法院103年司促字第13341號民事裁定
裁判日期:民國103年08月14日
裁判案由:支付命令
臺灣士林地方法院民事裁定103年度司促字第13341號聲請人即債權人台新國際商業銀行股份有限公司法定代理人 鍾隆毓 上列聲請人即債權人聲請對相對人即債務人 吳士偉 即 陳瓊英 之繼承人、 吳士閎 即陳瓊英之繼承人、 吳士廉 即陳瓊英之繼承人、吳語喬即陳瓊英之繼承人、 吳思綺 即陳瓊英之繼承人發支付命令事件,本院裁定如下:
主文聲請駁回。
督促程序費用由聲請人負擔。
理由
一、按支付命令之聲請,依聲請之意旨認債權人之請求為無理由者,法院應以裁定駁回之。民事訴訟法第513條第1項前段定有明文。
二、本件聲請人聲請對相對人發支付命令,經查相對人已依法向本院聲請拋棄繼承,並經准予備查在案,有本院民國97年6月2日士院 木家真 97年度繼字第752號函影本在卷可稽。另核聲請人所提出之書證,尚無法釋明兩造當事人間存有債權債務關係。依首開法條規定,聲請人之聲請於法未合,應予駁回。
三、如不服本裁定,應於裁定送達後10日內,以書狀向本院司法事務官提出異議。
中華民國103年8月14日
民事庭司法事務官