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士林地方法院103年度重訴字第327號民事裁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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裁判字號:臺灣士林地方法院103年重訴字第327號民事裁定

裁判日期:民國103年08月14日

裁判案由:塗銷地上權登記


臺灣士林地方法院民事裁定103年度重訴字第327號原告 蘇定 訴訟代理人 陳貴德 律師被告大中票券金融股份有限公司法定代理人 陳龍政 訴訟代理人 李銘洲 律師
陳明輝 陳祈憲 上列當事人間塗銷地上權登記事件,原告起訴雖據繳納裁判費新臺幣(下同)壹拾萬元。惟按原告起訴請求被告塗銷地上權登記,其訴訟標的價額如何定,端視原告起訴之訴訟標的為何而定,如原告係基於所有權排除侵害之規定(民法第767條),請求塗銷地上權登記,則應依民事訴訟法第77條之1第2項規定核定其訴訟標的價額。如原告係基於地上權之約定內容而為請求,則屬因地上權涉訟,自應依民事訴訟法第77條之4規定核定其訴訟標的價額(司法院第23期司法業務研究意見參照)。查本件原告係依民法第821條、第767條之規定,基於共有人之地位,為全體共有人之利益,請求排除侵害共有物之訴訟,則其訴訟所得利益即應以共有物全部價額為計算。是則,本件訴訟標的價額核定為壹億捌仟捌佰玖拾貳萬壹仟陸佰伍拾元(計算式:民國103年公告現值13萬1000元×設定地上權面積1442.15平方公尺=1億8892萬1650元),應徵第一審裁判費壹佰伍拾柒萬陸仟柒佰陸拾壹元,原告僅繳納壹拾萬元,尚欠壹佰肆拾柒萬陸仟柒佰陸拾壹元,茲依民事訴訟法第249條第1項但書之規定,限原告於收受本件裁定送達7日內補繳,逾期不繳,即駁回原告之訴。
中華民國103年8月14日
民事第二庭法官王沛雷以上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
如對本裁定關於核定訴訟標的價額部分抗告,應於裁定送達後10日內向本院提出抗告狀,並繳納抗告費新臺幣1,000元;關於命補繳裁判費部分,不得抗告。
中華民國103年8月14日
書記官陳琬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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