裁判字號:臺灣臺南地方法院104年補字第140號民事裁定
裁判日期:民國104年03月09日
裁判案由:確認僱傭關係存在等
臺灣臺南地方法院民事裁定104年度補字第140號原告 王脩文 被告臺灣臺南地方法院檢察署法定代理人 費玲玲 訴訟代理人 林昆璋 檢察事務官上列原告與被告間請求確認僱傭關係存在等事件,原告起訴未據繳納裁判費。按以一訴主張數項標的者,其價額合併計算之;但所主張之數項標的互相競合或應為選擇者,其訴訟標的價額,應依其中價額最高者定之;又因定期給付或定期收益涉訟,以權利存續期間之收入總數為準;期間未確定時,應推定其存續期間;但其期間超過10年者,以10年計算,民事訴訟法第77條之2第1項、第77條之10定有明文。本件原告訴之聲明第1項係訴請確認原告與被告間僱傭關係存在,原告為民國00年0月生,於103年12月被告終止僱傭契約時年約47歲,距勞動基準法所規定強制退休年齡65歲尚有10年以上,依民事訴訟法第77條之10但書規定,自應以10年期間原告所能獲得之薪資總額為本件訴訟標的價額。而原告主張其每月薪資新臺幣(下同)33,360元,本件原告訴之聲明第1項之訴訟標的價額核定為4,003,200元(計算式:33,3601210=4,003,200)。至原告訴之聲明第2項係請求被告應自103年12月31日起至原告復職之日止,按月給付原告33,360元,核與訴之聲明第1項互相競合。是本件訴訟標的價額應核定為4,003,200元,應徵第一審裁判費40,699元,然依勞資爭議處理法第57條規定得暫免徵收裁判費2分之1(計算式:40,699÷2=20,350,元以下四捨五入),故先行徵收裁判費20,349元(計算式:
40,699-20,350=20,349)。茲依民事訴訟法第249條第1項但書之規定,限原告於收受本裁定送達5日內補繳,逾期不繳,即駁回其訴,特此裁定。
中華民國104年3月9日
民事第二庭法官張桂美以上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如不服本裁定關於訴訟標的價額之核定,得於收受裁定正本後10日內向本院提出抗告狀,並繳納抗告裁判費新臺幣1,000元整。
中華民國104年3月9日
書記官陳南山