裁判字號:臺灣桃園地方法院101年附民字第313號刑事裁定
裁判日期:民國101年11月16日
裁判案由:請求賠償損害
臺灣桃園地方法院刑事附帶民事訴訟裁定
101年度附民字第313號原告 簡千圃 被告 張士莊 上列被告因犯毀損案件,經原告提起附帶民事訴訟,請求損害賠償,因案情確係繁雜,非經長久時日,不能終結其審判,應依刑事訴訟法第五百零四條第一項前段,將附帶民事訴訟,移送本院民事庭,特此裁定。
中華民國101年11月16日
刑事第四庭審判長法官蕭世昌
法官陳柏宇法官王詩銘以上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
不得抗告。
書記官曾彥碩中華民國101年11月19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