裁判字號:臺灣桃園地方法院101年重訴字第412號民事裁定
裁判日期:民國101年11月16日
裁判案由:履行契約
臺灣桃園地方法院民事裁定101年度重訴字第412號原告 周武榮 被告 王文良 被告 王文金 上列當事人間請求履行契約事件,本院裁定如下:
主文本件移送臺灣台北地方法院。
理由
一、按當事人得以合意定第一審管轄法院。但以關於由一定法律關係而生之訴訟為限;訴訟之全部或一部,法院認為無管轄權者,依原告聲請或依職權以裁定移送於其管轄法院,民事訴訟法第24條第1項、第28條第1項分別定有明文。
二、查兩造已約定兩造均以台北市為本件委任契約之履行地,受台灣台北地方法院之管轄,此合意有卷附之委任契約第十一條之約定可證。原告係因上開委任契約所生糾紛,請求被告為委任費用之給付而提起本件訴訟,是本件自應由臺灣台北地方法院管轄。茲原告向無管轄權之本院起訴,顯係違誤,爰依職權將本件移送於該管法院。
三、依民事訴訟法第28條第1項,裁定如主文。中華民國101年11月16日
民事第一庭法官王兆飛以上正本係照原本作成如對本裁定抗告須於裁定送達後10日內向本院提出抗告狀,並應繳納抗告費新台幣1000元。
中華民國101年11月19日
書記官江世亨